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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同的订立.pptx

上传人:天道酬勤 2022/3/30 文件大小:23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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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概述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
合同的订立与合同的成立不尽相同:合同成立必须经过合同订立,但合同订立不一定导致合同成立。
二、合同订立的区人民法院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由此可见,著作权人主动向报社、期刊社投稿只是一种许可报社、期刊社刊载其作品的要约行为,只有报社、期刊社在法定的期限内通知采用的,双方才形成合同关系,否那么报社、期刊社对于著作权人主动投来的稿件没有法定的退还与保管义务。
?金剑?杂志是法制日报社主办的期刊,罗襄珑主动投稿给法制日报社下属的?金剑?编辑部,法定期限内并未接到采用其稿件的通知,说明双方没有形成作品许可使用的合同关系,罗襄珑可以另投稿件,法制日报社并不存在法定的退还稿件义务。虽然罗襄珑在邮寄的稿件中表达了退还不采用稿件的意思,但只是其单方的意愿,法制日报社并未就此承诺。双方不存在其他的保管并退还稿件的合同关系,故法制日报社亦无约定的退还稿件义务。据此,罗襄珑应自行承担所投稿件未能收回的风险与相应的损失,其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发生法律效力的期间,亦即受要约人得以承诺的期间,简称为承诺期间。
它分为以下两类:
〔1〕定有存续期间
要约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间内到达要约人。〔?合同法?第23条第1款〕
〔2〕未定有存续期间
要约未定订有承诺期限的,应依法律规定。
五、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第17条〕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将该项要约取消,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的区别。
由于要约的撤销往往于受要约人不利,因此须符合一定条件方可撤销。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同时在一定条件下,要约的撤销受到一定限制。
?合同法?第19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六、要约的消灭
要约的消灭,是指要约丧失其法律效力,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均不再受其约束。
?合同法?第20条规定,要约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
另外,学说和立法例上,认为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能力时对要约的效力亦产生影响,但情况颇为复杂。
第三节 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21条〕在商业交易中,承诺又称为接盘。
其构成要件如下:
〔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二〕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三〕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四〕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
到达主义
承诺是应在承诺期限内做出,抑或进而要求其在承诺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做法不一。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参见?合同法?第23条第2款〕
二、承诺的方式
承诺的方式,是指承诺人采用何种方式将承诺通知送达要约人。承诺一般应当用明示方式,沉默或者不作为一般不构成承诺。
三、承诺的效力
〔一〕生效时间:到达主义
例外: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合同法?第26条第1款)。
〔二〕合同成立
例外:在实践合同场合,假设交付标的物先于承诺生效,同样使合同成立,假设交付标的物后于承诺生效,那么合同自交付标的物时成立;在以登记、公证、签证、审批为成立要件的要式合同场合,承诺生效虽不决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但至少是合同成立的必要因素。
四、承诺的撤回与迟到
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撤回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发生阻止承诺生效的效力。如果迟于承诺到达要约人,因承诺已经生效,合同往往随之成立,那么不发生承诺撤回的效果。
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