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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22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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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22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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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22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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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 accountability, redress of orders and prohibitions. S
  第三条 人民警察抚恤优待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的监督。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人民警察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现行优抚法规、政策,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准确、及时办理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国家平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各级政法机关〕要做好抚恤优待政策的执行、宣传工作,关心抚恤优待对象的工作和生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各级政法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负责办理人民警察抚恤优待的具体工作。
  各级政法机关的政治工作部门应当严格管理伤亡人民警察的有关材料,按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伤残分类建立档案,长期保存。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七条 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方法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 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平安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人民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烈士对待。
  第九条 人民警察死亡后,申报烈士的,按照?烈士表扬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人民警察死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一〕在执行任务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二〕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
  〔三〕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四〕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
  〔五〕其他因公死亡的。
  人民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执行边海防执勤或者执行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由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政法机关审查确认,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复核,实施监督。
  国家平安机关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由省级以上国家平安机关审查确认,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复核,实施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监狱和司法行政戒毒场所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确认,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复核,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人民警察除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确认为病故。
  人民警察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病故对待。
  人民警察病故,由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政法机关确认。
  第十三条 对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对因公牺牲和病故人民警察的遗属,由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政法机关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因公牺牲证明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病故证明书?。
  证明书的持证人应由烈士、因公牺牲、病故人民警察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协商确定,协商不通的,按照以下顺序确定一名持证人:〔一〕父母〔抚养人〕;〔二〕配偶;〔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无上述对象,发给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其中的长者。没有遗属的,由证明书发放机关存档。
  确定持证遗属后,原那么上不再更改持证人和更换证明书。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死亡被评定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表扬条例?的规定发给遗属烈士表扬金,其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根本工资和警衔津贴〕,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
  烈士、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第十六条 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含死亡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