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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改前后对照表[22页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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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改前后对照表[22页doc].docx

上传人:apanghuang12 2022/3/31 文件大小:17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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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改前后对照表[22页doc].docx

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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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新精品资料整理推荐,更新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2021年7月26日星期一18:23:43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纳税人生产的、于销售时纳税”的应税消费品,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劳务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转让的应税消费品。
第五条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销售,是指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的所有权。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表述更简洁,表达的内容没有改变。
第六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
“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
第六条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作为直接材料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构成最终应税消费品的实体。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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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适当改变了表述方式。
添加“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文字,界定更严谨。
第七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第七条 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所称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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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将相关文件写入实施细则,进一步强化法律依据。
第八条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
第八条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分列如下:
  (一)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