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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畜禽禁养区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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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畜禽禁养区方案.doc

上传人:2105194781 2017/1/8 文件大小:8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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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葫芦岛市畜禽禁养区方案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二零一六年六月 2 为优化畜牧业区域布局, 加快推进全市畜牧业转型升级, 控制环境敏感区域畜牧业污染, 改善我市农村生态环境, 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确保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辽宁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和部署, 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二、划分原则(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三、划分依据 3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二)地方性法规、规划及文件《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畜牧局关于公布养殖专业户确认标准( 试行) 的通知》四、工作思路(一)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要求, 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聚居区等区域作为重点, 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4 (二) 进行禁养区的调查摸底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和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提供理论和数据支持。(三) 结合实际, 提出禁养区内已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搬迁或关闭的具体要求。(四) 禁养区划定方案由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实施, 并分别报上一级环保、畜牧部门备案。五、工作目标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工作目标, 进一步优化畜禽养殖业的产业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六、主要任务严格按照《辽宁省畜禽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求, 确定辖区内禁止养殖区的区域, 全面摸清各类养殖场区的现状, 分类施治制定污染治理节点计划。畜禽禁养区的划分是在现状调查、收集资料和分析评价的基础上, 确定划分方案的总体目标和指导思想, 依据污染防治和发展生态农业并重, 重点地区优先保护的原则, 同时结合生态功能区划, 划分禁养区。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畜禽粪便污染整治为重点,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发展畜禽规模效益,促使散养向养殖小区集中。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 在规模化养殖场推广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 因地制宜开展沼气、沼渣、沼液综合利用, 加快实现养殖粪 5 便污水无害化和资源化。禁养区的划分坚持科学性、前瞻性、实用性和操作性的有机统一。(一) 划定并严格执行畜禽养殖禁养区规划。禁养区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二) 大力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程。通过政策激励、资金扶持、技术指导等措施, 积极引导畜禽养殖场开展以畜禽粪污处理与利用为主要内容的标准化改造。建设和完善与养殖规模相配套的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和利用等基础设施, 做到防雨、防渗、防溢, 不能给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在畜禽养殖较为集中的区域, 合理规划建设一批畜禽粪污集中处理中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和有机肥加工厂,为无法自行建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的畜禽养殖场, 开展社会化畜禽粪污处理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服务。各地要结合当地畜牧业发展实际, 在编制种植业、林果业发展和农田基本建设规划中, 把田间畜禽粪污储存与利用设施设备纳入设计建设内容, 形成畜禽养殖场处理设施与田间利用工程相互配套的粪污处理与利用系统。七、关闭和搬迁工作完成时限(一) 2016 年2月1 日起,禁养区内终止办理畜禽规模养殖场相关行政许可,严禁新建或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二) 2017 年 10月 31 日前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施关闭或搬迁,在实施关闭或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八、禁养区边界范围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