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
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
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
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
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
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
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
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
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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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建设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
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
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
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
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 2008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1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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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类别
报
告
书
报告表
登记表
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项目类别
A 水利
1、水库
2、灌区
3、引水工程
4、防洪工程
5、地下水开采
B 农、林、牧、渔
1、农业垦殖
2、农田改造项目
3、农产品基地项目
4、经济林基地
5、森林采伐
库容 1000 万立方米以上;涉及环境
敏感区的
新建 5 万亩以上;改造 30 万亩以上
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引水;小型
河流年总引水量超过天然年径流量
1/4 以上的;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新建大中型
日取水量 1 万立方米以上;涉及环境
敏感区的
其他
/
(一)和(二)中的重要水生
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
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其他
/
其他
/
(一),(三)和(二)中的资
源性缺水地区、重要水生生物
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
场和洄游通道
其他
其他
/
/
(一)和(二)中的资源性缺
水地区、重要湿地
5000 亩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原料林基地
皆伐
其他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其他
间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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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
/
(一)和(二)中的基本草原、
重要湿地、资源性缺水地区、
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营养
化水域
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6、防沙治沙工程
报
告
书
报告表
登记表
本栏目环境敏感区含义
7、养殖场(区)
8、围栏养殖
9、水产养殖项目
10、农业转基因项目,物
种引进项目
C 地质勘查
1、基础地质勘查
2、水利、水电工程地质
勘查
3、矿产地质勘查
D 煤炭
/
猪常年存栏量 3000 头以上;肉牛常
年存栏量 600 头以上;奶牛常年存栏
量 500 头以上;家禽常年存栏量 10
万只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年存栏量折合 5000 羊单位以上
网箱、围网等投饵养殖,涉及环境敏
感区的
全部
全部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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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和(二)中的富
营养化水域
年存栏量折合 5000~ 年存栏量折合 500 羊
500 羊单位
其他
单位以下
/
(一)和(二)中的封闭及半
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
/
/
/
/
全部
全部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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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煤层气开采
年生产能力 1 亿立方米以上;涉及环
境敏感区的
其他
/
(一),(三)和(二)中的基
本草原、水土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