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以法的移植监督看被遗忘权
法的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弓I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
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的继承表达时间上的先后关
系,法的移植则反映一个国家对同时代其他国家法律议面临重重阻力,如果不在2015年生效就将面临着“破产”。
澳大利亚并没有移植欧洲的“被遗忘权”。称其为“支持派”,是因为澳国本土法律体系中
发展出了一种在理念上极为类似的权利,被称为“被删除权”(therighttobedeleted)。这
一权利是由澳大利亚法律改革委员会(ALRC)在2014年3月提出的议案。与被遗忘权类
似,被删除权也赋予网络用户权利要求删除,或者使数据对象属性无法识别,即便数据的收
集合法的。不同的是,被删除权只限于自己上传的内容,为无法要求删除别人上传的信息。
虽然该权利仍在澳大利亚国会讨论之中,但权利的提出证明,两国在数据隐私保护的理念上
如出一辙。
在欧盟正式确认被遗忘权不久后,日本国内也掀起了对被遗忘权的热议,原因是在日本也发
生了一起相似案例。某日本公民起诉GoogleJapan,要求删除假设干搜索结果,这些信息
暗示该日本人与某犯罪组织存在联络。日本地方法院支持了这一请求,向GoogleJapan下
达了删除链接的许可令。
在案情上,此案与欧洲的“谷歌诉冈萨雷斯案”高度相似,但所不同的是,日本法院的判
决也没有完全移植欧盟创造的权利,而是基于日本国内法的延伸。但是,日本国内普遍认为
法院在审理中借鉴了欧洲判决的逻辑和语言。因此可以说,欧盟判决间接地影响到了亚洲
的司法实践:两国在理念上虽然并非“同根”,但却结出了相似的“果实”。
保守反对派
英美虽在欧盟内外,但却组成了反对被遗忘权的联盟。美国学界几乎达成一致,认为被遗忘
权在美国几乎没有生存的土壤,这是因为被遗忘权与***之间本质的冲突以及第一修正案在美国至高无上的地位。相较而言,英国则持有更为实证的立场,认为在形式上被遗忘权的判决实际上是对现有法律的误读,而在结果上该权利助长了英国人十分敏感的恐怖主义。
与其他国家不同,隐私权在美国法律文化中并不受重视。美国第一修正案为表达自由提供了至高的单边保护,使得其他基本权利没有一较高低的能力。在美国宪法修正案审议过程中,美国人几番努力也没有使隐私权进入宪法文本,导致其完全失去了与***抗衡的可能。
一定程度上,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可以为公民私人生活空间提供一定保护,但宪法修正案其
预设的威胁来源要是政府,因此该条对私有领域的隐私冲突无法起到作用。
就欧美之间鲜明的理念差异,西方学者进行了探源,最终将其归因于深层次的社会政治环境(socio-politicaIcontext)。例如在Whitman看来,美国法不重视隐私的原因在于,其核心目标在于防止政府的权力集中;欧盟法将基本权利同等对待是因为受到了法国法“贵族荣耀”传统(aristocratichonor)以及德国哲学关于自治(autonomy)和自决(self-determination)
理念的影响。欧洲人信任政府,但不信任市场,而美国恰恰相反,信任市场但不信任政府。
美国人认为政府获得更多的信息会导致信息滥用,而欧洲人则对于市场持更谨慎的立场。
在理论上,隐私的保护主要可以通过控制信息流动来实现,即对受信任的机构提供更多的信
息,而限制对不信任机构的信息数量。因此,对于欧洲人来说,就应防止市场获取过多信息,
而对美国而言应严防政府监控。这样的分歧培养了法律文化差异,使欧洲人更能忍受政府的
监控和入侵,而美国人更乐意信用记录的广泛公开。
虽作为欧盟成员国,英国在“被遗忘权”制度上与美国站在了一边,呈现出强劲的反对立场。2014年7月,英国国会上议院发布了对“被遗忘权”判决的研究报告中,对于该权利大张挞伐,认为这是对《欧盟数据保护条令》的误读。英国议员还认为,权利在性质上就无法实现,这让Google陷入了窘境。英国文化部长SajidJavid也强力谴责欧盟判决,认为这是
给“审查开***”。Javid提醒人们提高意识,被遗忘权会有助于恐怖分子销毁罪证。
中立观望派
包括中国在内,最后一派是保持观望的多数国家。它们虽意识到了数据保护问题的重要性,但对欧盟的解决方案不置可否,因此不会贸然移植。但是中立派中有些国家或地区,比方阿
根廷和香港,也做出了一些本土尝试。虽然没有发展出类似的权利,但他们的尝试也为未来建立相关制度奠定了基础。
在南美洲,法律与实践出现了很大的脱节。虽然至今尚未建立起数据保护制度,但数据保护
的争议却层出不穷。比方,在阿根廷有很多明星诉搜索引擎,要求不利于其形象的搜索结果。在阿根廷这样的诉讼胜诉几率很大,很长一段时间法院都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