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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发放贷款方式违约应减轻保证人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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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发放贷款方式违约应减轻保证人责任.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7/1/9 文件大小:4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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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贷款人发放贷款方式违约应减轻保证人责任【摘要】银行违反约定的放款方式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应根据相应的违约造成的担保人的责任加重程度而减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关键词】连带担保;违约责任【写作年份】 2010 年【正文】案情简介 2008 年1月 15 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支行与被告江某、贺某、李某等人签订《汶上县政策性住房资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江某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民币 5 万元,自 2008 年 1月 15 日至 2018 年 1月 4 日,月利率为 ‰ ;借款用途为购房;约定放款方式是把贷款划转到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原告处开立的帐户中;借款人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还款,每月归还本息金额为 元。借款期内借款人累计 6 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由被告贺某和李某与原告签订《汶上县政策性住房资金个人住房借款保证合同》,对被告江某的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等。银行即日起支付被告江某 5 万元。被告江某全额支用该笔贷款后,累计超过六个月( 2008 年1月 15 日至 2009 年 12月6 日)未偿还贷款本息,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江某拒不归贷款本息。裁判结果及理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江某与原告签订的《住房借款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被告贺某、李某与原告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保证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也应认定为有效合同。被告累计已超过六个月未能偿还贷款本息,违反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约定,构成了实质性违约,按照《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在该案中,约定的划款方式是把贷款划转到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原告处开立的帐户中。但在该笔贷款的发放中,原告把贷款直接支付给借款人(被告)潘某,违反了约定。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原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应减轻保证人贺某、李某的保证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做出了如下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潘某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被告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借款本金 50000 元、利息 元(计息至 2009 年 11月 27 日,以后利息另计算),被告贺某和李某则承担 60% 的连带责任,且被告贺某、李某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某追偿。争议焦点及观点分析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银行违反约定的放款方式向借款人发放借款,是否应减轻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形下保证人的责任是否应减轻,应从如下三个方面分析:代写论文一、从保证性质看,保证人的责任减免依据主合同的变化而变化保证合同以主合同的成立为前提, 依附于主债权合同而存在,随主合同消灭而消灭。保证人承担法律责任具有单方性、无偿性。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在全面衡量债务人的履行能力及主合同内容的情况下,方与债权人订立的。简言之,保证存续的基础是保证人对债务人及主合同的的信任。故对保证人讲,债务人、债权人应严格遵守保证人赖以相信的主合同,否则,应该免除保证人一定范围内的保证责任。现行《担保法》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