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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pdf

上传人:zhangbing32159 2014/1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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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
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
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门职责) 环境保护部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
国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
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分类管理、分
级监督的原则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公开环境信息。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自愿公开和强制性公开相结合的原
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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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制度和责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指定负责指
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建立健全指导
监督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
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
关的行政经费预算。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单位负责
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信用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企业事业单位
公开的环境信息及政府部门环境监管信息,建立企业事业环境
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企
业有关环境信息。
第六条(保密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依法可以不公开。
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公开的主体和内容
第七条(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公布)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
方式,每年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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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强制公开主体)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被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企业
事业单位的;
(二)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
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使用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物质、《污水综合排放
标准》所列一类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原料
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上述有毒、有害物质的;
(四)建有核设施、铀(钍)矿及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
生产、销售及使用Ⅲ类以上放射源,Ⅱ类以上射线装置和非密
封性放射源的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或者可能存在电磁
辐射污染的;
(五)污染物排放可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
学校、居民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
(六)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
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污染物集中处置单位
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公众或媒体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
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
(七)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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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九条(强制公开内容)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强制性公开下
列信息:
(一)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行政管理
注册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