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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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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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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配售和管理,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方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假设干意见》〔深府〔200结构。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三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价与配售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实定,应遵循保本微利并兼顾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使经济适用住房与同地段、同类型的商品住房保持合理的差价,并与低收入家庭年收入相适应。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市物价部门审核,报市房屋委员会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本方法第十八条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基准价格。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开发成本中所包括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按市场地价的23%计算。企业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利润不得高于3%。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计利润。
  单套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考虑位置、楼层和朝向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配售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以已婚家庭或单亲家庭为基本申请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一定年限内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
  〔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
  〔六〕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
  〔七〕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第二十三条  随着住房保障水平的提高,对拥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符合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六〕、〔七〕项规定条件的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供求情况将其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
  第二十四条  低收入标准线、家庭总资产限额、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统计部门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商品房价格、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按照市民政部门制定的具体方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
  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工作站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和建房用地等情况进行调查。
  向社区工作站提出申请的,社区工作站应将审查通过的申请材料提交所属的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七条 申请材料经初审通过后,街道办事处应将申请家庭的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并将申请材料上报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意见,由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二十八条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区购租政策性住房情况,并会同区民政部门对低收入家庭的资格、重点优抚对象等情况进行核查。
  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将核查通过的申请材料上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市公安、民政、国土房产、劳动保障、地税以及金融办、信息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证监局和保监局等职能部门的协助下,通过查档取证、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收入、资产、住房和建房用地等进行审核。
  第三十条  申请家庭的相关信息经审核后,由市住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