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档案编号:
合同编号:
第一版
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给甲方,剩下局部待造林结束核定面积后,按核定面积于当年底前交清。以后每轮的承包金于每轮首年 月 日前付清。
④其他约定付款方式:
。以上各支付方式,如逾期交承包金,乙方应按欠交额、期限和同期农业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甲方〔如因甲方不按时领取承包金的,乙方不承当
逾期支付的责任〕。
〔4〕、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但当年承包金计付起始日期以双方确认的交地日期为准,当年承包金计算方法是:以年承包金为基数,从确认交地之日起至年底的实际天数为比例计付当年承包金。
〔5〕、乙方交承包金时,甲方必须有三人以上的代表人签收,且其中有一人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
6、甲方发包给乙方的原林地上的疏残林、竹、经济林或其他作物在签订本合同后 天内要全部清理完毕,砍伐手续及费用由甲方负责。 超过 天,林地上的附着物还不处理完毕的,视为甲方放弃所有权,任由乙方处置。
7、甲方现有通往承包林地的林区公路、乡村公路、便道等设施无偿提供应乙方使用,不得阻塞和破坏。经过相邻村屯的各种道路出现阻塞和破坏的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调解处理。
8、乙方在承包期间,视生产经营的开展,需要开设林区公路、林道而占用甲方山地、林地、竹地、坡地时,甲方必须无偿提供解决,所占用水田及损坏水田、坡地的青苗补偿费参照当地乡镇修建乡村四级路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其费用由乙方一次性补清,以后乙方不再承当任何责任,并且有权无偿使用公路和林道,所修的道路双方维护,不得毁坏。
9、承包林地后,甲方不得在承包地内种植果树、竹、木及其他作物,如种植,乙方有权去除,所造成损失由甲方承当。
10、甲、乙双方的责任:
〔1〕、甲方责任:
①、因山界林权发生纠纷的,必须无条件负责解决。
②、承包期内,甲方或其他方不得在承包地野外用火或修建其他工程设施,或毁林活动。如因此造成乙方损失,属甲方责任的,由甲方赔偿乙方全部损失,损失款项可从甲方承包金中抵扣。属其他方责任的,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追究其他方赔偿乙方的损失。
③、幼苗期一年内不得放牧、割荒和打柴。不得有任何损害乙方所承包的林地及林木之行为。
④、林地发包后,不得在承包土地上开矿、开石、葬坟〔如特殊情况,甲方本村个别村民确需葬坟的,原那么上占地面积不超10m2〕。在承包林地上原有的旧坟,按原有的主坟架保存〔其范围从坟圈边线出2m内〕,不计入承包林地面积,但坟地不能再扩大范围。
⑤、因国家建设需要,征、占用乙方承包的林地时,甲方必须协助乙方办理各种补偿手续,尽快取得补偿金。林地补偿金归甲方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金归乙方所有。发包的林地被征用后,从被征用之日起,在发包的林地内减除相应的面积和林地承包金。
⑥、集体的林地,甲方必须召开发包方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林地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签名。林地所有权属于个人的,个人同意后可直接发包给乙方。
〔2〕、乙方责任:
①、落实资金,搞好造林规划、设计,尽快实施植树造林。
②、搞好林木的经营管理,办理间伐、主伐的采伐手续,按规定缴纳税费。
③、乙方的管理人员要与地方群众搞好团结。不能在林区进行非法、违法活动。发生治安及纠纷问题,要及时通知地方政府机关协助处理。
12、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皆构本钱合同解除的理由: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本合同的。
〔2〕、甲方与第三人因林地权属纠纷或侵权行为,经处理后不能解决的。
〔3〕、乙方承包的林地60%以上被国家征、占用的。
〔4〕、因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系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病虫灾、战争及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事由。
当一方出现或者知晓合同解除事由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向对方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当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