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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docx

上传人:森森 2022/3/31 文件大小: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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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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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作要求。因此,解除权人既可以口头通知对方当事人,也可以书面通知。只要通知能到达对方当事人,即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对于法律法规有特别要求的合同,那么不能只依据一方当事人的通知就解除合同。合同法第96条第2项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虽然没有对通知的形式作特别要求,但依据合同法第68条及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假如双方当事人进入诉讼,行使解除权的一方须对产生合同解除权的缘由和已经进展了有效通知等事实负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事实上从侧面要求解除权人采纳书面形式或者其他简单取证的方式进展通知。因此,笔者认为,采纳书面形式通知解除合同,较为妥当。
  四、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限制
  对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限制,合同法在第95条第1款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歼灭。并在第2款规定中要求非解除权人在没有规定的行使期限时进展催告。这样规定不够全面,不能消退因合同解除权不受限制而产生的不良后果。
  合同解除权产生之后,由于法律规定合同以通知而解除,合同的效力即进入了一种特别的状态。一方面,合同还在接着有效,假如当事人(无论是解除权人还是非解除权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就要担当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往往判令双方当事人分别担当各自的违约责任。而另一方面,解除权人此时已经获得了确定解除合同或接着履行合同的选择权,他可以随时完毕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随时可能歼灭的不稳定状态。这种状态明显应当及早完毕,否那么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但是,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下,假如没有解除权的行使期限,非解除权人又不进展催告,非但这种状态不能完毕,解除权人还将从中获得不恰当的利益。因此应当对这一规定进展完善。










  法律如何规定才能合理、有效地完毕这种状态呢?笔者认为:
  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这一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 其终结应当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进展,国家不宜干预。同时,法律应当规定其中一方有义务采纳主动的措施完毕这一状态,这样可以使该状态尽早完毕,也有利于在谁也不采纳措施时确定双方的责任。
  ⑵对于到底由哪一方采纳主动的行动,合同法那么规定了两种情形:、第69条规定,解除权人在发觉对方当事人存在履行不能或可能履行不能的情形时,有义务通知对方在必须期限内履行合同或供应担保。这种规定下,完毕双方之间不稳定状态的义务置于解除权人一方。,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获得解除权后应当进展催告,否那么解除权不歼灭。这种规定下,完毕双方之间不稳定状态的义务置于非解除权人一方。笔者认为,法律的这两种规定之间不够协调。应从现实角度作出符合公允、效率的规定来解决这一问题,即依据有利原那么,由具有利益和采纳行动便利的一方采纳行动。以下分析双方当事人详细状况。










  ⑶从非解除权人一方来说,除了不行抗力的情形之外,造成这一状态是由于非解除权人违反或可能违反合同。由此推出,非解除权人应对完毕这一状态负有义务。但是,非解除权人原来就是在自觉或不自觉地要违反合同,要求他来采纳主动,未必会得到遵守。
  ⑷从解除权人一方来说,对方违反合同就是侵扰了他的权利,假如他自己都不留意爱护自己的权利,寄盼望于其他人来爱护他的权利,明显是不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