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已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公安部消防局同意,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二○○一年十一月一日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 使之保持良好状态, 做到战时能防空袭, 平时能防灾并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 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 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的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及与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障使用、损坏赔偿、拆除补建的原则。第五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第二章工程维护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 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二) 有关部门的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和有关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 (三) 公用或者单位( 个人) 的防空地下室, 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工程隶属单位(个人)负责; (四) 平时已开发利用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防护设备设施, 主要风、水、电、暖、通信和消防系统,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其余设备设施如装修、照明等, 由使用单位负责。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 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工程档案资料等同时移交, 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行下列工作制度: (一) 岗位负责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情况, 规定领导成员、管理人员、维护人员的维护管理工作岗位及其相应的责任, 明确维修保养任务和内容。(二) 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 规定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的次数、时间和内容, 并列入单位和个人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三) 消防管理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实际情况, 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加强消防管理,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组织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四) 维修保养档案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档案,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的时间和内容进行记录。使用单位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时,应当通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第九条维修保养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结构完好; (二)工程内部整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三)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 (四)风、水、电、暖、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 (五)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 (六)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七)防汛设施安全可靠。第十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根据工程的不同类别和特点区别进行: (一) 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 应当制定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技术措施和实施方案, 平时要按照维修保养制度, 对平战转换构件进行检查、维修、保养, 熟悉平战转换技术措施,保证战时在规定转换时限内达到防护标准。(二)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加强对主要设备设施的检查、维修和保养。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烟排烟等消防系统, 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进风、排风等通风空调系统, 必须达到设计风速和有关技术标准, 满足换气次数,保证工程内部空气质量。(三) 早期的人民防空工程, 平时有开发利用价值的, 应当尽量开发利用, 以用促管; 平时无开发利用价值且不存在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隐患的可以封堵, 视情启封检查、维护、保养; 平时无开发利用价值且有可能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的, 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保证安全。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