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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与乙方协商相同的;
;
、法规已修改的;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
,假公济私,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紧要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修订。对员工欺诈的情形,也可依据
第39条第5项解除劳动合同。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支配的工作的;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此合同:
;
;
;
;
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拟订,无改变。
八、其他约定条款
(1)凡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双方另行签订《培训/教育协议》,因乙方缘由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培训费用,详细赔偿标准执行《培训/教育协议》的约定。
(2)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干脆相关的根本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劳动者应当照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假设因存心漏报、隐瞒前述根本状况,骗取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紧要误会,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担当。
(3)乙方未遵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到岗日到岗的,本合同自到岗日满后自动失效,但甲方认可的除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担当。
(4)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假如本合同的条款与附件内容有任何冲突或不相同之处,那么以附件中的内容为准。
(5)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假设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假设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状况,本合同接着有效,由承继单位接着履行。
(6)乙方在合同期内,属其岗位职务行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全部专利、版权和其他学问产权归甲方全部,乙方无权进展商业性开发。
(7)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其他任何单位从事与甲方一样或类似或有竞争冲突的业务。
(8)乙方对在合同期间得到的有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情报、信息等商业隐私进展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须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那么被视为紧要违反本合同,并认为有足够的理由被辞退。此种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