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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金金金 2022/3/31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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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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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方法
为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加大污水治理力度,促进污水处理产业化的开展,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开展,制定了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方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送大家阅读与。
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方法
为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加大污水治理力度,促进污水处理产业化的开展,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开展,制定了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方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送大家阅读与。
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方法
第一条为改善我市环境质量,加大污水治理力度,促进污水处理产业化的开展,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市物价局负责制定和调整全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以及污水处理企业的污水处理补偿标准;对市内污水处理企业的运营本钱进展监审。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污水处理费的资金和票据管理。
市水务局负责全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业务指导和稽查工作;对排水户的污水水质、水量进展核准和监视;核定全市自备水排水户所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会同市财政局做好全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专项使用与监管。
各镇(街)、各园区水务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稽查工作。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全市辖区范围内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均按本方法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排水户免征污水处理费:
(一)消防救火性质用水的;
(二)本市户籍的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本市户籍的在乡孤老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
(三)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的污水到达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标准,且不使用市政排水设施而直接排入珠江口或狮子洋的;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应缴纳污水排污费,且未使用市政排水设施的。
第五条符合第四条第(二)项所列条件的排水户,凭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和出具的有效证明办理免征手续,并由代收部门(供水企业)报市水务局备案;符合第四条第(三)、(四)项所列条件的排水户,先由市环保局、市水务局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物价局审核后可免征污水处理费。
第六条各类排水户的污水处理量按如下方法计量:
(一)使用自来水的排水户按用水量的90%计取污水处理量。
(二)使用自备水的排水户,按如下三类情况计量:
1 安装有取水量实时监控系统的,按取水量的90%计取污水处理量。
2 未安装取水量实时监控系统,但安装有合格取水计量设施的,按水务部门根据计量设施核实取水量的90%计取污水处理量。
3 既未安装有取水量实时监控系统,也未安装有合格取水计量设施或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按日最大取水才能(取水设备铭牌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或《取水答应证》答应取水量日平均)核定取水量的90%计取污水处理量。
(三)产品以水为原料(如饮料、啤酒、纯洁水等企业)和消费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