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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东亚信托方兴24号湘潭九华经建投应收债权投资集合[3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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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东亚信托方兴24号湘潭九华经建投应收债权投资集合[3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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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东亚信托方兴24号湘潭九华经建投应收债权投资集合[3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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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行号:
(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及账户信息正确、有效及完整,如因填写错误、不完整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和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2、受托人
受托人: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方正东亚信托”或者“受托人”)
住 所:武汉市江汉区长江日报路77号投资大厦11-14层
邮政编码:430015
法定代表人:余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0786
鉴于:
委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和授权并对其信托资金享有合法的所有权及处分权,能以自身的名义将其合法所有且有合法处分权的资金交付给受托人进行资金信托。
受托人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所有必要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资格。
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定义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合同所使用的有关“本合同的”、“本合同中”、“本合同内”、“本合同项下”,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语,是指包括本合同全部组成部分的合同整体,而不是指本合同的任何特定部分或条款。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本合同中的词语或简称以及所述的解释规则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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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指本合同项下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方正东亚•方兴24号湘潭九华经建投应收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和附件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合同:指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全部《方正东亚•方兴24号湘潭九华经建投应收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和附件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的统称。
《信托计划说明书》:指《方正东亚•方兴24号湘潭九华经建投应收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信托计划文件:指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和《方正东亚•方兴24号湘潭九华经建投应收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
交易文件:指受托人在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对外签署的《债权收购合同》(编号:FBTC-2013-4-016-02,以下简称《债权收购合同》)、《债权转让合同》(编号:FBTC-2013-4-016-03,以下简称《债权转让合同》)、《资金支付协议》(编号:FBTC-2013-4-016-04,以下简称《资金支付协议》)及《抵押合同》(编号:FBTC-2013-4-016-05,以下简称《抵押合同》)等其他与信托计划相关的文件。
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设立的“方正东亚•方兴24号湘潭九华经建投应收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委托人:指认购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与受托人签署信托计划文件、交付信托单位认购资金,且依法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托人:指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受益人:指依据信托计划文件或其他法律文件合法持有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单位、享有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信托当事人:指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
信托受益权/受益权:指受益人依据所持信托单位比例、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对本信托计划依法享有的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和其他权利。
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信托合同的约定,为认购信托单位而向受托人交付的资金。
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本信托计划各期成立时,信托计划该期项下每份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为人民币1元。
信托资金募集专户:指受托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复兴路支行开立的,于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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