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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市级救灾物资计划调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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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市级救灾物资计划调用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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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市级救灾物资计划调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建立健全救灾物资保障体系,有效应对各类自然灾害,提高抗灾救灾能力,高效有序组织救灾物资使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
储备(代储)单位每年1月5日前向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上年市级储备物资的储存情况总结,内容包括入库、出库、报废的物资种类、数量和时间以及库存情况等。
1. 储备(代储)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市级
救灾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
2. 救灾物资储备(代储)仓库设施和管理参照国家有关
救灾物资储备库标准执行。库房要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装置。
3. 市级救灾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
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要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定期盘库。
4. 贪污和挪用救灾储备物资的,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
造成救灾储备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的,由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追责。
(三)严格报废处理
1. 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或超过储
备年限无法使用的市级救灾物资,经检测后,由储备(代储)单位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经市应急管理局审核批准方可报废。对报废救灾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
2. 市级救灾物资报废处置的残值收入由储备(代储)单
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市级国库。
(四)落实代储补助
市对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代储)单位给予适当管理费补助,专项用于管理储存市级救灾储备物资所发生的仓库占用费、仓储维护费、物资保险费、物资维护保养费、人工费和物资短途装运费等支出。每年年初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按照上年实际储备物资金额的8%核定管理经费,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下拨。
六、救灾物资调拨
市级救灾物资调拨工作分为一般情况和紧急情况。一般
情况是指根据灾害风险预警,对可能发生灾害的地区提前调拨市级救灾物资情况。紧急情况是指灾情发生,当地救灾物资不足以满足救灾工作需要,需紧急调拨市级救灾物资的情况。
(一)一般情况
1.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形势提出市级救灾物资动用
方案,通过书面形式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受灾县(区)分别发出动用指令并抄送市财政局。
2.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接到市应急管理局下达的书面调拨指令后,按照相关程序组织调拨,确保救灾物资36小时内送到接收地区。
3. 相关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在收到接收指令后,与当地发展和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沟通,安排好物资接收和发放使用工作。
物资调拨完成后,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相关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将物资调拨接收有关情况反馈给市应急管理局。
(二)紧急情况
1.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发展实时情况提出市级救灾物资动用方案,电话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受灾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分别发出动用指令。
2.市发展和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接到市应急管理局下达的电话调拨指令后,迅速启动应急调拨预案,确保救灾物资12小时内送达接收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