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第 1 页 共 指导、协调工作。指导和帮助公司解决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供应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经营管理的阅历,从而获得最大限度的经营效益。
2. 乙方在取得股东资格之日起三年之内不得退股。若出现定事由或三年期限届满的,乙方的股权价值应由甲方净资产及当时市场因素确定。
3.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日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甲方应协作接受乙方的监督。
4. 公司财产为公司全体股东所共有,任何一方不经双方和董事会一样通过,不得处分公司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财产、资产、权益和债务。
5. 投资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6. 企业盈余根据各自的投资比例安排。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共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共同投资人各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共同投资担当责任。
7. 共同投资人的出资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为共同投资人的共有财产,由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8. 投资资金必需交由公司监管并作为公司流淌资金自由运用。
9. 合同期内投资方融资出来投资款交于公司运用的专款项目由公司代为偿还。
第六条、违约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履行其义务,应按如下方式向有关当事人担当违约责任。
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者,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万元。
2. 乙方未按本协议之规定刚好向甲方支付出资额,按逾期付款金额担当的违约金。
第七条:投资的转让
1. 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
2. 共同投资人之间转让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资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共同出资人;
3. 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他人可以入股资金,但须经甲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
1. 协议期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