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先秦《诗》学观与《诗》学系统【内容提要】本文通过文献考察认为,西周以至春秋中期通行的是“以《诗》为史”的《诗》学观,自春秋后期以至西汉, “以《诗》为史”和“以《诗》为教”两种《诗》学观并行,因而在《诗》的流传中也存在着“以《诗》为史”和“以《诗》为教”两大《诗》学系统。一、“以《诗》为史”《诗》学观的建立记载《诗》在先秦时期流传的可靠资料是《左传》和《国语》。《左传》存与《诗》相关记载 279 条、《国语》存与《诗》相关记载 38 条,共计 317 条。其中春秋前人引《诗》 3 条(均见《国语》),《左传》载春秋人作《诗》 5首; 其余 309 条记载,参考董治安先生统计①可分为: 春秋前期(隐公至闵公) 2 条(均见《左传》引《诗》)、春秋中期(僖公至成公) 72 条(《左传》引《诗》 45 条、赋《诗》 13 条,《国语》引《诗》 9 条、赋《诗》 5 条)、春秋后期(襄公至哀公) 183 条(《左传》引《诗》 82 条、赋《诗》 55 条、歌《诗》 25 条,《国语》引《诗》 14 条、赋《诗》 1 条、歌《诗》 6 条),《左传》作者以“君子曰”、“君子以”等形式引《诗》 52 条。研究《左传》和《国语》这些记载,可见先秦引《诗》用《诗》方法的变化和《诗》学观的改变。西周人引《诗》 3 条均见于《国语· 周语上》: 祭公谋父引《周颂·时迈》“载戢干戈,载□弓矢。我求懿德,肆于时夏,允王保之”谏周穆王勿征犬戎; 芮良父引《周颂· 思文》“思文后稷,克配彼天。立我丞民,莫匪尔极”及《大雅· 文王》“陈锡载周”,来劝谏周厉王勿“专利”以巧取豪夺。这种用《诗》谏政的方法,首先与时人对《诗》的社会功用的认识相联系。《国语· 周语上》载邵公谏周厉王弭谤时曾说:“天子听政,使公卿至于列士献诗,瞽献曲,史献书……而后王斟酌焉,是以事行而不悖。”《国语· 晋语六》载范文子亦曾追述过此事。邵公云天子听政欲“事行而不悖”,必须使人献诗、曲、书, 可见在彼时人们眼中,诗、曲、书所载内容都是朝廷施政的重要比照。周人是一个农业部族,原始农业生产方式,以及原始社会长老制的遗留,致使他们十分看重历史经验,甚至有《诗· 大雅· 板》所谓的“先民有言,询于刍荛”之说。邵公强调诗、曲、书对谏政的重要作用,主要基于这一“先民之训”所承载的历史经验。从《国语·周语上》所载与邵公同时代的芮良夫以《颂》、《大雅》谏周厉王可知,他们所讲的“诗”中,当然包括后来编入《诗三百》的一些诗篇。从这一角度讲,是彼时人认为《诗》可以承载历史,《诗》是历史的反映; 《诗》既可以反映周先祖、周初诸王的德政与德化,即《颂》与“正风”、“正雅”,也可以反映西周中期以来的乱政与黑暗,即“变风”、“变雅”。而它们所承载的内容,都可以作为后代施政的参照和对比,故《诗》可以作为谏政工具。这种“诗载史”思想,是后世“以《诗》为史”《诗》学观的滥觞。春秋前期人引《诗》 2 条均见于《左传》: 《桓公六年》载郑太子忽引《大雅· 文王》“自求多福”来解释对齐辞婚的原因,《闵公元年》载管仲引《小雅· 出车》“岂不怀归,畏此简书”劝齐桓公讨伐攻打狄人。两者所引,均将《诗》句作为格言。以《诗》为格言的观念, 当建立在承认《诗》所涉及的历史人物行为和语言、或某些历史事件所生成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是“诗载史”观念的发展。以《诗》作为格言来引用,不仅承认《诗》的历史意义,并且将《诗》所包容的前人的历史经验外化为一种社会准则,从而使《诗》不仅具有历史事实的比照作用,并且具有社会公理的指导意义。这种以《诗》作为自己立身处世准则、作为国家军事攻守策略之道的引《诗》方式,发展了西周”《诗》载史”的观念。春秋中期人引《诗》 53 条,主要延续着前人“《诗》载史”的观念, 沿用着前人以《诗》为史和以《诗》作为格言或公理的用《诗》方法。如《左传· 僖公五年》载士蔫引《大雅· 板》“怀德惟宁,宗子惟城”以谏晋侯筑城、《左传· 僖公十五年》载韩简引《小雅· 十月之交》“下民之孽,匪降自天”云云以论晋惠公之败、《左传· 僖公二十二年》载富辰引《小雅· 正月》“协比其邻,婚姻孔云”以劝周天子召回王子带,等等,都是或把《诗》句作为格言,或把《诗》句视为公理,而其基础则首先是把《诗》句所涉及的历史人物行为和语言看作历史经验; 又如《左传· 僖公九年》载公孙枝引《大雅· 皇矣》“不识不知,顺帝之则”等周文王作为来反比夷吾不能安定晋国、《左传· 僖公十九年》载子鱼引《大雅· 思齐》所述周文王“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诸作为来劝谏宋襄公修德以胜曹,等等,都把《诗》句所述当作历史事实。《国语》载彼时人引《诗》也同样将《诗》句作为格言、公理或历史事实。自西周至春秋中期, “《诗》载史”思想指导下的以《诗》所述为史实或格言的引《诗》方法连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