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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民法论文.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7/1/10 文件大小:7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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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所有权民法论文所有权( oeumandtuum )只不过意味着“当下你我所持有的”,这个民族生活就生活在一个与我们的世界不同的世界里。但是为了弄明白他们的世界为什么会不一样,为了评价以“公共管理”取代“所有权”的这一模糊设想或所有权在 20 世纪重要性已下降、特征已发生变化这一的模糊要求的可能合理性,我们首先要对“所有权是什么”有一个清晰的理概念。因此,我打算首先描述一下列出所有权所内涵的标准的附属于财产的要件权利义务( incidents ),:即:,通常情况下,适用于特定成熟法律制度所承认的、对某物具有成熟的法律制度所承认的最大利益之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义务,以及或其他附属于财产的权利义务要件。这样做也就是要分析所有权的概念;我指的是“完全的”个人所有权这一的“自由主义”的概念(,而不是其它他受到更多限制的观概念,尽管,在某些场合下,它们亦可叫做所有权。其次,我计划谈一谈了财产权资格( title )§ 的观念,谈一谈了法律制度为决定“谁拥有某物”所采用的规则的种类以及,谈了在多个主体都对主张对某物享有均有要求权利的情况下,谁享有优先权的问题。再次,我也会简单谈到分割所有权( splitoinium )(拉丁语),财产权( propri été )(法语),所有权( Eigentum )(德语)及其他相似的用语,不仅代表特定法律制度下某人对某物的最大利益,而且代表超越特定制度而有共同特征的某类利益。因此, 知道这些共同特征是什么,当然肯定是很重要的。我强调这些共同特征的重要性,只是想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这些? 嗨菩允率瞪洗嬖谧牛壻烕铱梢酝ü誩死喙餐男枨蠛腿死嗌禩畹墓餐跫釄玫浇馐汀H 粢顬担婣庑┨卣髟诓煌某墒熘贫壤锒急囟ㄏ嗤鏓蛘咚担婣庑┨卣鞯姆段Ъ捌毡榇嬖谛远贾っ髁怂降摹捌毡榉ㄑА笔且恢挚删吹淖非螅媫蛭疵獠萋省U庑┧捣ㄒ残砣肥凳钦娴模厮捅疚牡哪康亩媈裕?恍枰に得飨率鼋崧劬凸涣耍翰⒎窍衲承┳髡咚凳镜哪茄姙畊腥ǖ 谋曜嫉牡母绞粲诓撇椂娜ɡ逦袷且院廖薰媛傻摹⒉豢稍て诘姆绞皆诒曜家媫诟鞲鲋贫燃浣煅斜浠?挠凶沤厝坏牟煌壻烕艺庵植煌呛廖薰媛傻摹⒉豢稍て诘模幌喾矗姙畊腥ǖ 牡谋曜嫉母绞粲诓撇椂囊炏ɡ逦裼斜3郑鼙3趾愣ǖ 那阆蚰谌荩姙葘浅媫搅耸贝礼偷赜虻牟畋稹?nbsp; 我们不应该把这个命题与下列主张要求混为一谈:即:一切制度均赋予所有权(完全的、自由主义意义上的所有权)以同等的重要性,或它们认为相同的物都是可以拥有的。这个主张要求显然是错误的。例如,在苏联,一般说来,重要财产如土地、企业以及集体农庄均不可以是“个人所有权”(自由主义意义上的所有权)的对象,而是“政府”或“集体”所有权的对象;这种所有权虽然与个人所有权也是相关,的制度,但还是与个人所有权有所不同。在这个世界上,存在着“非流通”物,它?皇粲谒饺怂畊腥ǎ 叙捶醩佑诠渪一蚬矦不沟奶厥夤苤疲D―这是一种古老的观念,在现代大陆法中,它仍有着重要地位。另外,在中世纪早期的英国,土地似乎不能说是被“拥有”的,因为在那里, 我要讨论的标准权利义务在要件被地主与佃户之间进行了分割了, 任何一方的地位,与拥有某物的典型情形之间,都不具有充分的相似性。确实,几乎在所有的制度中,都会有一些物,不是所有的标准权利义务要件都能适用的;都会有一些物,是不能被出卖或任意抛弃的;都会有一些利益,是不能持续终生的;还都会有一些东西(如弹簧刀, 、科罗拉多甲虫),是被禁止使用或被禁止以特定方式进行使用的。如果这些情况与典型情形之间的差异非常明显,我们就很可能会说,这些物没有不是被拥有的或不能被拥有;,但如果由此得出结论说,产生这些情形的法律制度不承认所有权,就会将是错误的。一种制度是否承认所有权,和该制度在什么程度上承认所有权(谁有权拥有,可以拥有什么),是极其不同的问题。比起社会主义社会,自由社会无疑更倾向于扩张可拥有之物的范围,; 但这并不意味着,如果社会主义允许所有权或“个人所有权”,其所允许的东西也不同于自由社会相应情形下所允许的东西。也许(事实上几乎所有的证据都支持这个观点)社会主义社会也承认“完全”所有权的“自由主义式观念”,只是限制了可拥有之物的范围而已。也许,法典中载明的所有权的定义并不一定就是可靠的。然而很显然,在自由个人主义风行之时制订的《法国民法典》,将所有权定义为“在未作法律或法令所禁止的使用的前提下,以最绝对的方式对物进行享用、处置的权利”;;而在社会主义背景下制定的苏维埃联民法典也以非常相似的措词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所有权人有对其财产进行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显然,在这里,决定性的问题是,各体系下的法律规定了什么样的限制。事实上,就规定“个人所有权”的条款而言,这两种制度中规定的限制并无多大差别。必须进一步提醒的还有一点是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