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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救护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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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救护车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救护车管理,适应院前医疗急救和 卫生应急工作需要, 保障广阔群众公共卫生平安, 根据 ?中华人 民国道路交通平安法 ?、?中华人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院前医 疗急救管理方法
第四章审核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救护车纳入特种车围管理。新增车辆入籍,除应 具有机动车入籍手续外, 须申请救护车指标, 凭市卫生计生委 ? 市救护车指标分配单 ?到车管所办理入籍手续。
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新增或更新救护车,应当向主管的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 后,将有关资料提交市卫生计生委审核。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市救护车配置申请表〔附件 1〕。
〔二〕标志灯具警报器安装使用申请表〔附件 2〕。
〔三〕 ?组织机构代码证 ?复印件。
〔四〕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及复印 件。
〔五〕 ?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复印件。
〔六〕更新车辆的,提供旧车 ?机动车注销证明书 ?、 ?报废 汽车回收证明 ?复印件。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市卫 生计生委申请救护车专用指标,并将上述资料一并提交市卫生 计生委审核。
第十五条市卫生计生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 15个工作日进展 审核,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前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 告知理由。
第十六条车管所凭市卫生计生委的 ?市救护车指标分配单 ? 开具救护车入户证明,并对车辆外观、配套设施、警灯警报器 等进展严格检验。符合要求的,凭救护车入户使用证和相关手 续办理入籍; 凡车辆外观、 救护装置不符合要求的不准予入籍, 待手续齐全、符合规定后再予办理。准予入籍的救护车由车管 所核发特种车警灯警报器使用证。
第十七条救护车警灯警报器使用证有效期为五年,到期须 予以更换。更换时,救护车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向市卫生计生委 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单,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医疗机
构执业许可证 ?正本复印件, 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机动车行驶证、 旧使用证等材料, 经市卫生计生委审核通过后, 提交至车管所, 由车管所对车辆外观、配套设施、警灯警报器等检验合格后, 予以换发。
第十八条救护车的报废更新, 凭有关报废手续及 ?标志灯具 警报器使用证 ?在车管所办理。
各单位报废、更新救护车换发 ?标志灯具警报器使用证 ?, 按新车入籍车辆的申领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救护车如特殊情况需调拨或转让的,受让双方应 为符合救护车配置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由主管卫生计生行政 部门提出意见,到市卫生计生委办理变更备案、车管所办理变 更手续。
第五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条救护车属于严格控制的特种车辆,必须服从市卫 生计生委和车管所的管理和监视。必须按照救护车的性质专车 专用,严禁挪作它用,严禁出租、出借或承包给任何单位及个 人。救护车应当保持车况良好、设备完备、车辆整洁、标志清 晰,严禁利用救护车发布或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第二十一条救护车的警灯、警报器必须按 ?警车、消防车、
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灯具 ?〔GB13954-2009〕的规定进展安 装,救护车外观标识和标志灯具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涂 装。执行救护任务时,应按国家或本市的有关规定使用警灯及 警报器。没有办理警灯警报器使用证的救护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