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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本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发展目标与功能定位3
第三章地块划分及编码3
第四章建设用地性质控制4
第五章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5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批准方可变更的用地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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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建设用地使用强度控制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本片区城市建设用地内各项建设项目必须满足本图则建筑
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规定,各地
块建筑容量指标详见图则的规定。
规划中工业用地的容积率控制为上限,容积率控制下限按
相关主管部门依据不同行业的特点所制定的建设标准确
定。
在规划执行过程中,遇到以下特殊情况时,土地开发项目
及建设总量应保持不变:
1)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合并开发的;
2)对图则确定的地块进行细分开发的。
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划
第二十条本片区对外联系的主要通道为惠大高速公路、莞惠高速公
路、惠南大道、主1 号路、主 3 号路(三环路南延段),
各建设地块出入口及内部支路详见图则。
第二十一条 本片区内道路采用网状道路结构, 区内道路分为六个等级:
1)高速公路:惠大高速、莞惠高速,红线宽度控制 60-80 米;
2)快速路:惠南大道、四环路,红线宽度 6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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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城市主干路:主 1号路、主 3号路(三环路南延段)、
2号路、主 4号路、 6号路,红线宽 36 -60 米,双向6~8车道;
4)城市次干路:红线宽 32—42米,双向 4~6车道;
5)Ι级支路:联系各街坊及组团间的支路, 红线宽 18—32 米;
6)Π级支路:各街坊及组团内部道路,红线宽 18米。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确定的Π级支路,可能在下阶段详细设计时略有修
改,但须报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三条地块的机动车出入口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1)沿城市主干路,除规划设置的道路,严格控制在城市主干道上直接设置机动车出入口;
2)在道路交叉口路缘石半径的端点,向主干路方向延
伸80 米,向次干路方向延伸 60 米及向支路方向延伸
30 米的范围内,是禁止为机动车开口的路段。
3)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不宜设在城市主干路两侧,如确需设置,应执行右进右出的交通管制。
第二十四条本片区的机动车位配置标准按《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评审稿)中的“主要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执行。体育中心的配建车位根据举办体育赛事时的实际需求确定。停车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地面、地下停车方式。
第二十五条本片区内设 27 处社会公共停车场,主要满足社会公共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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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需求,对配建停车场起补充调节作用。社会公共停车场
分别位于 1-08 、1-21 、2-08 、3-03 、3-07 、3-11、4-11、
4-25 、4-29 、6-04、6-09 、6-11 、7-03、7-07 、7-16 、7-19 、
8-03 、8-12 、8-14 、9-02 、9-06 、9-15 、10-11 、11-05 、
12-02 、 13-06 、21-33-2 地块。
第二十六条所有停车场均应为残疾人提供不小于总数 %的停车位,专位专用。
第二十七条本片区内的轨道交通线路及站点、公交服务线路及站点的位置根据专项规划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本片区地面公共交通场站分为两级设置:公交枢纽站及停
靠站。公交枢纽站共设9 处,分别位于 1-07-3 、1-16 、2-06 、
4-03-1 、10-08 、12-18 、15-02 、18-06 、 19-08 地块;在
干道上应设港湾式停靠站。
第七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规划
第二十九条 本片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