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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人才安居扩大试点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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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人才安居扩大试点工作方案.doc

上传人:wo1230 2014/11/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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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人才安居扩大试点工作方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南山区人才安居扩大试点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进住房保障制度的改革创新,打造人才“宜聚”城市,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发〔2010〕5号)、《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政府令229号,以下简称《人才安居办法》)和《深圳市人才安居扩大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市人才安居方案》)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南山区位特点和发展需要,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健全实物配置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人才住房保障体系,不断优化人才就业、创业和发展环境,培育充满活力和创新精神的人才梯队,增强竞争新优势,全面推进“三区一高地”建设。
二、目标和任务
根据《市人才安居方案》规定,2013年度安排人才安居货币补贴资金约1亿元,覆盖区级试点企业约2万人才。
根据我区自身产业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在完成《市人才安居方案》规定任务的基础上,争取增加补贴资金约1亿元补贴约2万人才。
三、组织机构
(一)领导机构
成立南山区人才安居试点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人才安居有关重大事项,审议区人才安居重点企业名录草案及调整方案等统筹工作。由区长余新国同志担任组长,由副区长罗育德、黄雪平同志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区监察局、发展改革局、经济促进局、科技创新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局、人口和计生局、文产办、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住房和建设局等单位领导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人才安居试点工作。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保长汉同志担任,副主任由许博超同志担任。
(二)职责分工
1、区发展改革局、经济促进局、科技创新局、住房和建设局和文产办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区级人才安居扩大试点企业具体认定标准及名录,负责对试点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核和认定,负责对所确定的企业名录进行解释、信访和投诉处理。
2、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汇总人才安居扩大试点企业形成名录,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或新设立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对外公布。
3、区财政局负责会同区住房和建设局制定人才安居货币补贴计划,并按计划安排货币补贴资金。
4、区出租屋综合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人的住房情况、租赁合同等进行核查。
5、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对人才的计生情况进行核查。
6、区人力资源局对申请人是否领取人才奖励补贴进行核查。
7、区监察局负责对人才安居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工作内容
(一)试点企业确定条件
区级人才安居试点企业认定标准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企业认定标准见附件),原则上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高新技术产业、金融产业、物流产业、文化产业等四大支柱产业类的重点企业;
2、生物、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创意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类的重点企业;
3、高端服务业重点企业;
4、民生公益及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企业;
5、税收贡献突出的企业。
6、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扩大试点工作方案》,在市人才安居试点企业名录中所有的银行在南山区的支行或网点。
原则上,烟、酒、高尔夫、房地产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暂不纳入本次
试点范围。
试点企业的下属机构、关联单位或控股单位未进入《2013年南山区人才安居扩大试点企业名录》(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名录》)的,暂不纳入试点范围。
(二)人才的认定标准及补贴标准
1、人才认定标准
本方案中,申请享受租房货币补贴的人才,是指被《试点企业名录》中企业聘用,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未在本市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中初级人才和新引进高级人才。其职称、学位、年龄条件应当符合《人才安居办法》的规定:
新引进的高级人才(以下简称高级人才):正高级职称且未满46周岁,副高级职称且未满41周岁;
中初级人才:国内外全日制高校毕业,博士未满36周岁,硕士未满31周岁,学士未满26周岁。
前款所列年龄条件,以申请年度的1月1日为审查、判断时点。
2、补贴标准
高、中初级人才租房补贴标准为:
具有正高级职称的高级人才,2000元/月;
具有副高级职称的高级人才,1500元/月;
具有博士学位的中初级人才,1000元/月;
具有硕士学位的中初级人才,500元/月;
具有学士学位的中初级人才,200元/月。
高、中初级人才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期限均不超过3年。
(三)工作程序
1、各行业主管部门确定试点企业认定标准及名录后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2、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住房和建设局汇总成名录后公布。公示后有异议的企业,暂不纳入试点企业。已纳入的企业有异议的,暂停享受人才安居政策。
有异议的企业,由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复查。同意作为试点企业的,书面提交区住房和建设局纳入试点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