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金掌柜特约商户服务协议书( 两方) 2014-03-01 金掌柜特约商户服务协议书合同编号: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广州市天河区签订。甲方: 广东汇卡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乙方: 鉴于: (1) 甲乙双方已就受理银行卡业务合作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充分、友好地协商; (2) 乙方自愿使用“金掌柜· 电子交易管家”, 并愿意遵守甲方的相关规定; 为了促进银行卡业务发展,为广大持卡人提供高效、快捷方便的优质服务,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 根据《合同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 就乙方自愿成为甲方特约商户, 通过与甲方系统连接的金掌柜· 电子交易管家实现受理银行卡达成协议如下: 一、说明 本协议中的银行卡结算服务是指乙方的顾客通过“金掌柜· 电子交易管家”支付产品或服务费用的交易。 本协议中的服务费是指乙方通过“金掌柜· 电子交易管家”实现受理银行卡业务所偿付的相关费用。 本协议中的银行卡特指银联卡,包括借记卡、准贷记卡、贷记卡。二、服务细则 银行卡结算服务甲方为乙方***收银结算服务, 乙方同意, 如客户在乙方进行银行卡消费时, 乙方委托甲方代其向客户收取以银行卡进行结算的全部交易款项,甲方在扣除相应服务费后再划付到乙方的结算账户。 资格审查乙方如果选择开通银行卡收单业务, 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联的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交相关资质文件和相关资料,经甲方、中国银联审批后, 方可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如经审查, 甲方或中国银联任何一方认为乙方不具备或部分不具备银行卡收单资格, 则甲方不能为乙方开通全部或部分收单功能。乙方应对本方所提交的资质文件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并保证所提交的文件资料齐全。 服务费乙方开展银行卡收银结算业务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联的有关规定支付相关交易的服务费。服务费标准按照中国银联的行业类别标准执行。单笔服务费不足¥ 元的按¥ 元计算。服务费在资金清算时自动扣除。 资金清算乙方委托并同意接受甲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联的相关规定***交易支付结算和差错处理等服务。正常资金清算日期以《金掌柜特约商户服务协议签约表》(见附件)为准,甲方将乙方上一周期(即T日) 的交易款项在扣除服务费后划付到商户签约表列明的乙方结算账户中。乙方的结算( 收款) 账户如有变更应书面通知甲方,并在提交甲方的 24 小时之后生效。如因乙方提供的账户资料错误所导致的清算资金不能及时入账或入账错误,责任由乙方承担。双方同意交易数据以银联系统数据为准。若乙方入账资金或其委托甲方代收的入账资金与银联清算报表核对有误, 甲方有权以银联清算报表为准对乙方入账资金或其委托甲方代收的入账资金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交易单据银行卡收单的交易单据必须满足下列全部要求, 本协议方才视之为“有效交易单据”: 乙方在金掌柜· 电子交易管家接受银行卡收银结算(收单)所采用的所有交易单据必须由甲方提供,单据共三联,持卡人、甲方、乙方各持一联,持卡人存根应在交易成功后当场交给持卡人; 银行联存根由乙方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上交甲方, 商户联存根及交易相关的原始凭证等资料乙方均需由交易日起计,保留至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