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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医疗机构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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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云南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
第五条 患者、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 设置、登记与校验
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应当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拟设置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和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第八条 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后,连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个人申请设置诊所的,即为该诊所的负责人。
第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设置标准对医疗机构的设置进行审批。省、州〔市〕、县〔市、区〕的审批权限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其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拟准予设置医疗机构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设置医疗机构的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拟准予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日。
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名称、拟设置医疗机构的名称、类别、级别、地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审查情况和其他必要的情况说明等。
公示无异议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公示有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作出不予核发的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州〔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为:
〔一〕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为2年;
〔二〕不满100张床位的医疗机构为1年;
〔三〕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为6个月。
申请人在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设置。设有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有效期内不能完成筹建工作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批准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延期1次,延期时限为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