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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塔集团褚时健贪污案辩护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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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红塔集团褚时健贪污案辩护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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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云南红塔集团褚时健***案辩护词[ 日期: 2002-9-25] 来源: 作者: [ 字体:大中小] 褚时健,原玉溪红塔烟草(集团)董事长、总裁。任职 17 年来,他带领全厂职工艰苦创业,把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厂发展成为亚洲第一、世界第五的现代化烟草企业。全厂固定资产从 1978 年的 1000 多万元发展到 1996 年的 70 亿元人民币,每年创利税近 200 个亿。在全国 180 多个卷烟企业中,玉溪卷烟厂多年保持装备技术水平、出口创汇、税利等七个第一。仅这个厂生产的”红塔山”卷烟的品牌,无形资产高达 332 亿元人民币,在云南这样一个经济较为落后的边疆民族地区走出了一条”红塔之路”,被国家有关部门和一些专家、学者誉为”中国民族工业的一面旗帜”。因其特殊贡献,褚时健先后获得云南省劳动模范、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优秀经营管理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全国优秀企业家、全国十位改革风云人物等荣誉称号,多次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接见。在其为国家做出了巨大贡献、即将退休安度晚年之际却晚节不保,于 1996 年 12月 28 日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监视居住, 1997 年 7月 10 日正式被捕。 1998 年 8月 6 日,检察机关以褚时健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错时健犯***罪的主要事实依据为: 1. 1993 年至 1994 年,玉溪卷烟厂在下属的香港华玉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华玉公司)存放销售卷烟收入款(也称浮价款)和新加坡卷烟加工利润留成收入款共计 万美元。褚时健指使罗以军将该款截留到玉溪卷烟厂和华玉公司的账外存放。并规定由其签字授权后才能动用。 1995 年 6 月,褚时健与罗以军、乔发科先后两次策划将这笔款先拿出 300 万美元进行私分。褚决定自己要 100 多万美元,给罗以军、乔发科每人 60~ 70 万美元,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在逃)、华玉公司副总理刘瑞群(另案处理)也分一点,并把钱存放在新加坡商人钟照欣的账户上。 1995 年2月 15 日,罗以军身带褚时健签字的四份授权委托书到达了深圳,向盛大勇、刘瑞鳞转达了褚的旨意盛、刘亦同意。罗以军在授权委托书上填上转款数额,褚时健为 174 万美元, 罗以军 万美元,乔发科 68 万美元,盛大勇和刘瑞鳞 45万美元。罗将填好转款数额的授权委托书和向钟照欣要的收款银行账号交给盛大勇、叫盛立即办理。 7月 19 日,盛大勇将 万美元转到钟照欣的账号上。罗以军返回玉溪卷烟厂后,将办理情况报告了褚时健、乔发科。上述款项案发后已追回。 2. 1995 年 11 月中旬,褚时健指使罗以军将华玉公司账外存放的浮价款银行账户及相关的资料销掉,把剩余的 1500 多万美元以”支付设备配件款项”的名义全额转出。褚决定自己要 1150 多万美元,并拿给罗以军一个钟照欣提供的用英文打印的银行收款帐号,叫罗把钱转存到该账户。罗以军在褚时健给的收款账号上注明” 1156 万美元”,连同褚时健签字的授权委托书一起带上,到深圳找到华玉公司总经理盛大勇,叫盛立即办理。 1996 年1月 23 日,钟照欣提供给褚时健的账户上收到了 1156 万美元。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褚时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为, 1995 年 8 月至 1998 年 7 月,洛阳市公安局和我院在侦查本案过程中,先后在云南昆明市、玉溪市和河南堰师市等地扣押、冻结了褚时健的货币、黄金制器、房屋以及其他贵重物品等财产,共折合人民币为 521 万元,港币 62 万元。对此,褚时健能说明其合法收入来源并经查证属实的人民币 118 万元,其余财产计人民币 403 万元、港币 62 万元,褚时健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经我院查证,也无合法来源的根据。 1999 年 1月 9 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指控被告人褚时健、罗以军、乔发科共同私分*** 万美元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关于被告人褚时健的辩护人提出应当定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观点,法院认为, 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属单位犯罪,犯罪的主体是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决定,集体私分。被告人话时健、罗以军、乔发科以个人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秘密的方式私分***,既不属单位行为,也不是集体私分,不符合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基本特征。因此,辩护人的这一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褚时健的辩护人提出属犯罪未遂的观点,法院认为,上被告人主观上有共同私分***的故意,客观上已将***从华玉公司的银行账户转到钟照欣的账户,这一过程完成后,玉溪卷烟厂和华玉公司都对该款失去了占有和控制,实际支配权在被告人,款项的所有权已被非法侵犯,三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属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