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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办厂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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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办厂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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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编号: _____________
合资办厂协议书
加工厂事务的,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股东报告事
务执行情况以及合资加工厂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资加工厂事务所产生的
收益归全体股东,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股东承担。

第十一条委托执行人
由全体股东决定委托甲方执行合资加工厂事务,并出具合资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执行人的职责
加工厂事务的执行人对全体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责: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主持合资加工厂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3、拟定合资加工厂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4、制定合资加工厂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制定合资加工厂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6、提出聘任合资加工厂的经营管理人员;
7、制定增加合资加工厂出资的方案;
8、每半年向其他股东报告合资加工厂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9、除《公司法》另有规定外,对合资加工厂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须经四分之三以上
的股东表决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法,但在争议双方票数相等时,执行事
务的股东有裁决权。
第十三条其他股东的权利
1、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股东、检查其执行合资加工厂事务的情况;
2、为了解合资加工厂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账簿;
3、被委托执行合资加工厂事务的股东不按照本协议或者全体股东的决定执行事务的,
有权决定撤消该委托;

4、股东分别执行合资加工厂事务时,其他股东有权对股东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
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第十四条加工厂事务的决定
加工厂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
1、处分合资加工厂不动产;
2、改变合资加工厂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资加工厂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加工厂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资加工厂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股东以外的人担任合资加工厂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股东入资及股东的退资;
8、股东与本合资加工厂进行交易;
9、股东增加对合资加工厂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依照合资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禁止行为
股东在合资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禁止:
1、禁止股东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资加工厂相竞争的业务;
2、未经全体股东同意,禁止任何股东私自以合资加工厂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3、除全体股东同意外,禁止股东与本合资加工厂进行交易;
4、禁止股东从事损害本合资加工厂利益的活动。
如股东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资加工厂,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股东决定除名。

第十六条新股东入资
新股东入资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需经全体股东同意;
2、原股东向新股东告知原加工厂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依法订立入资协议;
4、入资的新股东对入资前加工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可以退资的情形
(一)合资协议约定合资加工厂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股东可以退资:
1、合资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2、经全体股东同意退资;
3、发生股东难于继续参加合资加工厂的事由;
4、其他股东严重违反合资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资协议未约定合资加工厂的经营期限的,股东在不给合资加工厂事务执行造
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资,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股东。
第十八条自然退资的情形
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退资:
1、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被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