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军事法制史夏 商西周军事法( militarylawsoftheXia , ShangandWesternZhoudynasties ) 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调整军事活动领域内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也随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经商至西周,古代奴隶制军事法有了一定的发展。夏朝(约公元前 21 ~前 16 世纪,一说公元前 22 世纪~前 16世纪)的军事法,史料缺乏。据《尚书》等文献记载, “誓”是当时主要的军事法形式。它具有浓厚的神权色彩。夏启统兵征伐有扈氏时在甘(今陕西户县境内)地誓众: “左不攻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誓文大意是:在战车左右的战士,如果不按规定的方位作战,就是不听从命令;凡是执行命令的就在祖庙奖赏,违者则要在社神面前被杀掉或被罚为奴隶。可见约束军旅服从命令,努力作战,实行厚赏重罚是夏朝军事法的主要内容。商朝(约公元前 16 ~前 11世纪)的军事法令,除文献外,在甲骨文中保留了一些资料。“誓”也是当时军事法的重要形式。如商汤伐夏桀时曾作《汤誓》告诫军伍之人: “尔尚辅予一人,致天之罚,予其大赉汝”。“尔不从誓言,吾则孥戮汝。”赉是赐予之意,誓的目的也是以赏罚来鼓励作战。“律”也是商代的军事法形式。甲骨文有“师惟律用”一语,与《易经》“师出以律”相印证。“律”起军纪和战时行为规范的作用。西周(公元前 11 世纪~前 771 年)军事法的形式和内容,在沿袭夏、商的基础上,又有新发展。临敌作誓仍然是其主要的军事法形式。据《尚书。周书》记载,周武王伐商,曾作“牧誓”,鲁侯伯禽征伐徐戎曾作“费誓”。周王已经把“黄钺”、“白牦”作为最高军事指挥权的标志。据《周礼》记载,此时还设置大司马一职专管军事,以军事事情令的形式传达王令、指挥部队并兼管军中的赏罚,其属官诸子掌教治“若有兵甲之事,则授之四甲,合其卒伍,置其有司,以军法治之”。西周军事法的主要内容仍以约束参战人员行动为主。“牧誓”、“泰誓”颁布了战场纪律,规定在战斗中,每前进冲杀几次后,就要“止齐”(即整理队形);要“弗迓克奔”(即不杀投诚的敌人);规定“弗勖”(即不努力作战)和“后至”皆斩。稍后的《费誓》中出现了约束已方战士和平民保证作战物资供应的内容,如规定不及时足量地供应粮食、饲草、修筑工事的材料,以及损伤马牛的行为,要受到“常刑”、“大刑”的惩罚。西周时对不从王征的军事犯罪已经有了简单的处理机关和诉讼程序。据西周中期的《师旅鼎“铭文载: ”师旅众仆不从王征于方(鬼方),雷吏(使)厥友弘以告于白懋父。“经审讯师旅众仆被判罚铜三百锾并要戴罪出征。春秋战国军 事法( militarylawsoftheSprinandAutumnPeriodandWarringStatesPeriod )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社会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时期,战争连续不断,法治思想萌发并日益盛行。因此,以调整建军、治军和作战活动的社会关系为目的的军事法得到重大发展,中国封建制军事法的基本雏形于此时形成。春秋时期(公元前 770 ~前 476 ),随着周王室的衰微,各主要诸侯国纷纷改革军事组织和军赋办法, “做内政、寄军令”,军事立法从原来“自天子出”而变为“自诸侯出”甚至“自大夫出”。“誓”仍是军队集结进行演习或作战时公布战场纪律和奖惩措施的一种形式。秦晋韩原之战前,晋军曾临阵申明军法: “失次犯令,死;将止不面夷,死;伪言误众,死。”领兵出征的卿大夫在军中已经有了军事刑罚的执行权,如楚国令尹子玉率兵攻宋前在阵地演习,曾“鞭七人,(箭)贯三人耳”,对怠慢者处以军刑。春秋各国军队中已相继设立坟司法人员,如齐国、楚国有军正, 顺国、晋国有司马、司空等官吏掌管军令军法,对违犯者要本着“军事无犯,犯而不隐”的原则处理。晋国大夫庆郑因擅进退、失次犯令、贻误战机、不救主帅而被斩于三军之前。但是在对主要将领过失犯罪的处理上一般比较轻微,如秦国大将阵明视伐晋失利,损失很大,但秦穆公不以“一眚掩大德”,仍用他作主帅,戴罪立功,孟再次代晋,则取得胜利。占国时期(公元前 475 ~前 221 ),社会经济有很大发展,各诸侯国的新兴地主阶级纷纷变法,奖呀。战争规模空前扩大,军队进一步职业化,军事法受到普遍重视。这一时期军事法的特点是: ①军事法形式趋向多样化和在文人律开始成为主要形式,如湖北云梦出土秦简中即有《傅律》、《军爵律》、《中劳律》等。齐国称法或令,如山东临沂银雀山出土竹书中有《守法》、《库法》、《李法》、《守令》等名。王令和将军令也是军事法的重要形式。②军事法的内容更加广泛,从过去较多的约束作战人员扩展到也适用于一般官吏和平民,调整的范围也更加宽广,举凡兵役征集、军官任免、军队调动、建军治军、战场纪律、后勤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