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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法正当防卫的限度要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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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浅析刑法正当防卫的限度要件
摘要:“于欢案”、“昆山案”引发了刑法学界以及实务界关于正当防卫的激烈探讨。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由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时间、防卫意图以及防卫限度构成。其中,防卫限度是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在的、适当的防卫限度内,这也是法律对防卫人防卫权利的一个限制和约束,以避免防卫人的任意致使他人(不法侵害人)的利益受到非必要的损害。
对于防卫限度的概念,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防卫限度所确立的“损害的必要程度”。这是静态意义上的防卫限度,是防卫行为成立正当防卫所必须满足的损害限度要求,也是司法者判定防卫行为是否正当、是否在必要限度内的法定标准。而第二层次,是如何正确、公平的判断防卫行为是否符合静态的防卫限度的要求,这是一个动态的判断过程,也叫防卫限度的认定。
(二)防卫限度的认定方式
从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采取防卫行为时,如果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明显超出了不法侵害人对刑法法益的损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伤害,该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的。而正当防卫的限度要求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的损害应在必要、适当的范围内,司法者判定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是否符合“必要、适当”的限度要求的方法,即为防卫限度的认定方式。从近期的“昆山案”和“于欢案”可以看出,防卫限度在认定过程中,防卫行为成立正当防卫,必须要求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不得超过防卫行为所挽救的、被不法侵害者损害的刑法法益,否则则有成立防卫过当的风险。 三、司法实践对正当防卫限度要件认定的局限
(一)对防卫人主观立场和感受的忽视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司法者判定防卫限度要件时,一般以事后理性、冷静的判断方式,忽视了防卫人在防卫时的心态立场和主观感受。防卫人在防卫时由于事发突然,可能根本无法控制和预计防卫行为的后果。
(二)未能充分考虑到防卫人所处的环境因素
在很多情况下,不法侵害人选择的作案场所是偏僻、简陋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防卫人实施防卫的环境条件和防卫工具的选择就变得十分有限。比如犯案场所在偏僻的工地,不法侵害人用管制刀具威胁恐吓受害人。受害人在这种极度危险且力量悬殊的情况下,是不可能赤手空拳地做出有效防卫的。在这种时候,受害人可以利用的武器只有满地的板砖和钢筋等重型利器和钝器。那么一旦受害人转型为防卫人时,做出的防卫行为的后果必然是严重的甚至会导致不法侵害人的死亡。在此时,防卫行为的损害程度受到了客观环境的限制。在判断防卫行为是否符合防卫限度的要求时,如不考虑环境限制因素,对防卫人而言也不十分公平。
(三)未能充分考虑到不法侵害的升级
司法实践中判断防卫限度要件时,一般将不法侵害的过程进行了“分段处置”,要求防卫行为的损害结果不得超过当时的不法侵害所造成的损害。但是,很多情况下,不法侵害是具有连续性和升级性的。如果仅仅割裂的评判某个过程的不法侵害损害结果并将之作为限定标准约束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则对于防卫人而言也可能存在不公平的问题。
四、刑法正当防卫限度要件认定的完善
(一)建议防卫限度认定中参考“一般防卫人”的主观标准
实践中,很多防卫人或者第三方受害人其实并没有遭受不法侵害人严重的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损害,但是不法侵害人却受到了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