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生产、销售假药罪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
一、《中华人民 XX 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
(一)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二)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
(四)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第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一)致人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造成十人以上轻伤的;
(五)造成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六)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七)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八)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
生产、销售劣药,致人死亡,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
生产、销售劣药,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第六条 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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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
(二)将药品原料、 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 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
(三)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 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 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 “销售”。
第七条 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以提供给他人生产、 销售药品为目的, 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 XX 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
者 XX 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 “情节特别严重”。
实施本条第二款行为, 同时又构成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