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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第三章厂房第四章仓库第五章民用建筑第六章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第七章建筑构造第八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第九章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第十章电气第一章总则第 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限防火措施, 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第 条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 统筹兼顾, 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 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 做到促进生产, 保障安全, 方便使用, 经济合理。第 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 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和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 和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注: 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嘹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人建筑高度和层数内, 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的顶板面高出室室外地面不超过 者,不计入层数内。第 条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第 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的规定( 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 条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 200kg/m2 的房间,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但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 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注:①以木柱承重且以非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物, 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规定。②高层工业建筑的预制钢筋混凝土装配式结构, 其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 应做防火保护层,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③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吊顶,如采用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④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中, 面积不超过 100m2 的房间隔墙, 如执行本表的规定有困难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的非燃烧体。⑤一、二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按本表规定执行有困难时,可采用 非燃烧体。⑥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二确定。第 条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 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 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 , 为难燃烧体时,可降低到 。第 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 高层工业建筑的楼板除外) 如耐火极限达到 1h 有困难时,可降低到 。上人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h。第 . 5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h 的承重构件有困难时, 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但甲、乙、丙类液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第 条建筑物的屋面面屋,应采用不燃烧体,但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其不燃烧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屋。第 条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室内装修,宜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一、高级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 二、演播室、录音室及电化教室; 三、大型、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 第三章厂房第一节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 条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 分为五类。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注:①在生产过程中, 如使用或生产易燃、可燃物质的量较少, 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以按实际情况确定其火灾危险性的类别。②一座厂房内或防火分区内有不同性质的生产时, 其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但火灾危险性大的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 5%( 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小于 10%), 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 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 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丁、戊类生产厂房的油漆工段, 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时, 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且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时, 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应超过 20% 。③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附录三。第二节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第 条各类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