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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的承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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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的承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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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论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的承担
【摘要】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时,在发生法定或约定的情形时,合同双方中至少有一方有不再遵守合同约定的意思,使依据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对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和溯及力问后,如果已经事先约定好了违约金的赔付,那么在解除合同后就可以直接适用违约金的条款了。如果合同中事先没有规定处罚条款,守约方也可以通过其他补救措施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上文已经讨论过的《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实质上是违约赔偿。除此之外,还有两点原因:第一,由于当事人的原因而使合同解除的,仅仅采取恢复原状及补救措施并不能完全保障守约方的权益。然而,有一部分是以上两种方式都无法补偿的,所以,守约方通过请求违约赔偿的救济方式进一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必要的。否则,合同的解除将导致守约方原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就变得名存实亡,没有存在的意义了。第二,如果简单粗暴地贯彻直接效果说,即合同解除后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将会造成合同解除和不履行的损害赔偿不能共存的局面,这是直接效果说的缺点之一。
总而言之,违约方赔偿的目的是弥补其行为造成的损失,而不是改变双方的法律关系。合同因违约行为而解除后,合同履行的状态也结束了,此时的原合同无法约束双方当事人了。但是,如果是因为违约方的根本违约行为而造成合同解除结果的,那么违约方就不可能轻易的从债务关系中脱身,合同虽然已经消灭,但应违约方造成的债务债权关系确是现实存在的。已经解除的原合同与违约损害赔偿之间仍然是具有内在联系的,因为两者内部存在着实质的转换关系或者说类似的关系,这种关系不会随着合同的解除而消灭的,这种关系是独立、客观存在的。在此基础上,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并存也就不足为奇了。 3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承担

当下合同解除溯及力方面的相关规定在我国理论界一直争议不休,实务界的裁判也不统一。因此,明确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对于实现整个合同解除体系目的和价值来说都是有益的。首先,应当将合同解除制度从合同终止的体系上分离出来,明确表示合同解除和合同终止的效力有很大的不同之处,避免逻辑上的混乱。尤其是要注意合同解除后消灭的权利义务并不仅仅是未履行的部分,而合同终止只对将来未发生的法律关系产生效力这一区别。其次,合同解除作为一种合同障碍的法律救济措施,只有明确了其具有溯及力,才能使得当事人得到全面地救济。当然,对于合同解除的溯及力也要作出一定的明文限制,不能只拓展其内容而不做限制性规定。合同的类型有很多,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是有溯及力的,如委托、保管等合同是无法做到溯及既往地消灭的;当合同的履行状况已经不允许其溯及既往的消灭时,解除权人可以就违约部分提出部分解除,这样既符合公平原则,也不过分损害违约方的利益。

我国《合同法》第97条中关于合同解除后法律效果的规定并不是那么清晰。如明确指出类型包括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但是却没有细致到说明怎样恢复原状、恢复到什么程度,是不是违约方造成的所有损失都需赔偿,当产生违约责任时怎么处理等。合同解除后的具体救济形式,被设置的目的就是为了使当事人尽快从无法起积极作用的法律关系中脱身。因此,明确每个救济对应的损失和范围是必要的。当两个救济形式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