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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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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团体补充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所附条 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 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 医疗的,应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在出院后 30日
内,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 金:
、保险单或投保单位证明;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 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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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住院医疗费用的原始单据、结算明 细表和处方;
、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 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 如被保险人委托他人申请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 的身份证明等材料。
三、 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至二项所列明 的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 金数额的协议后的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 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至二项所列 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金额不能确定的, 根 据已有的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
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 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 投保单位因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投保人应书面通知保 险人,并填写批改申请书,保险人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对其 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 投保单位因人员变动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保险人对其所负的保 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并在扣除手续费后,按约定退还其未满期保 险费。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 内容。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 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不办理退保。
第十四条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 种:
一、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 交当地或就近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 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其他事项
一、 被保险人外出,因发生突发性疾病急需救治的,可在当地就近治 疗,待病情稳定后,转回保险人指定的本市医疗机构治疗。
二、 急、危、重病人需急救的,可在就近医院救治,经急救病情稳定 后,需转入保险人指定的医疗机构。
三、 被保险人因病情特殊,需要转院治疗,必须提供转出医院主治医 师以上级别的医生签署的会诊报告、转院的证明,并经保险人批准。
第十六条释义
再次投保:投保人在合同终止日后 30日内提出继续投保申请且经保险 人同意的,为再次投保;投保人在合同终止日后第 31日提出继续投保申请 的,视作首次投保。
治疗费:指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卫生、医疗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