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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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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溪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经典书馆 2017/1/15 文件大小:5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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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泸溪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一、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管理范围非税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履行管理职责、行使国有资产或国有资源所有权,提供特定服务或者以政府名义征收或者收取的税收以外的财政性资金。其范围主要包括: (一)行政性收费。即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进行行政管理,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向管理相对人或者诉讼当事人依法收取的证照性、管理性等收费。(二)事业性收费。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特定服务,向服务接受者依法收取的非经营性收费。如培训费、检验检测费等。(三)政府性基金(附加)。即政府为支持特定事业的发展,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征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如水利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等。(四)罚没收入。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收入、没收财产和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等。(五) 国有资产(资源)收益。即利用国有资产(资源)进行投资、经营、出让、转让、出租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的收益。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国有资源收益主要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所取得的广告收入,以及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六)其他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等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取得的捐赠收入、彩票公益金、非经营性单位直接收取的广告收入、无主财物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的其他非税收入。行政事业单位所取得的服务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参照非税收入管理, 并应先行依法申报纳税。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非税收入的征收主体是县非税收入管理局(以下简称非税局)和各执收单位。非税收入的收缴以财政直接征收为主,单位现场执收为辅,按照“单位开单,财政开票,银行收款”的模式运行;县非税局在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开票窗口,所有非税收入的收缴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资金缴入“泸溪县非税收入管理局汇缴结算帐户”。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执收单位当场收取现款的,经县非税局批准,实行集中汇缴方式缴款,执收单位向缴款义务人出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到县非税局指定的代理银行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帐户或用于办理结算的财政专户。对执法机关直接没收违法者的财产、物品和追回违法者盗骗他人的赃物及违法者无现金支付能力而抵付罚款的物品,由执法机关造具罚没物品清册报县非税局统一处置。其中:属于必须销毁的伪劣、黄、毒等物品,由公证机关公证后统一进行销毁;属于可变卖的各种新旧物品统一由县非税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作价公开拍卖,拍卖所得款项纳入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