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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种植合作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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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种植合作协议书范本.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
编号:
养殖种植合作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东会表决形式为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第二十四条合作项目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合作项目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合作项目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合作项目章程和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经理、监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合作协议书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合作项目利益,不得利用在合作项目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合作项目的财务
(二)不得挪用合作项目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合作项目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不得以合作项目资产为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任职合作项目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合作项目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合作项目全体股东所有。
除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其它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活动。
(四)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合作项目秘密。
(五)执行合作项目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合作项目章程的规定,给合作项目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合作项目设监事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合作项目财务;(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合作项目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合作项目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监时股东会,监事列度股东会会议。
第八章合作项目财务、会计第二十八条合作项目应建立、健全如下财务、会计制度(一)合作项目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每年的十二月二十日至十二月末送各股东审阅。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①资产负债表;②损益表;③财务状况变动表;④财务情况说明表;⑤利润分配表。
(二)合作项目应按照协议书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三)合作项目分配当年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合作项目法定公积金,合作项目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合作项目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合作项目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合作项目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合作项目在以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合作项目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剩利润,可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四)合作项目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合作项目的亏损,扩大合作项目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合作项目资本。
(五)合作项目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九章合作项目合并、分立第二十九条合作项目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一)合作项目合并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本合作项目如吸收其他合作项目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合作项目解散
本合作项目如与其他合作项目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合作项目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合作项目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合作项目或新设的合作项目承续。
(二)合作项目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合作项目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合作项目分立前的债务接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合作项目承担。
第三十条合作项目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合作项目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章合作项目破产、解散和清算第三十一条合作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合作项目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合作项目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遇自然灾害或者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解散。
第三十二条合作项目解散,应当在十五日内由股东、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合作项目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作项目未了结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合作项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合作项目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三条合作项目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合作项目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四条合作项目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公告合作项目终止。
附则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