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职业道德规范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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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文明社会,应该首先是一个“德”的社会。一个社会把什么东西当成最值得追求和尊敬的,决定了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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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的成功,只有15%归结于他的专业知识,还有85%归;
高线伦理则为因公弃私,或公而无私,或大公无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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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际关系上说:
第一层次-------------“为己不损人”。
第二层次------------“为己又为人” 。
最高层次------------“屈己待人”或“舍己为人” 。
正当的利己,合情合理合法的利己,应当肯定,应当允许。利己又利他,主观利自己,客观利他人,或者主观利他人,客观利自己,都要肯定,都要承认他们的合理性,合道德性,至少合乎大众功利主义的要求。 先人后己,或“屈己待人”或“舍己为人”,不但应肯定,表扬,还要歌颂。这是一种很高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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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格层次上说。
第一,做知法、守法的人。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一切行为均应合法,因此要树立法制意识。不做违法之事,犯了法,要坦诚面对,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做善良的人,即做有道德的人,恪守社会公德与个人的的私德,不做缺德的事,不做伤天害理的事,不做亏心事,为他人为社会,多做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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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做道德高尚的人。如同传统道德中的理想人格,“君子”、“贤人”或“圣人”。
做道德高尚的人,是识大体,顾大局,义以为上。善于关怀他人,帮助他人,努力为社会做贡献。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中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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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为层次看依次为
自私自利境界,
利己境界(不损人的利己)
利己又利人的境界
(互利)先利人后利己(成全他人)或不利己(有时有损于己)只利人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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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一个古老而长青的法哲学命题——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法律的功能主要在于惩戒,震慑人的坏心与贪欲,却无法从根本上消除犯罪。
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规范的制度化实践。法律有赖于道德的存在,道德支撑着法律制度的建立,维系着人们对法律制度的普遍认同感。一般情况下,与道德规范相一致的法律规则才更容易被人们接受而更具有生命力。这样的法律制度才更加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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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的区别—“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则是不成文的法”。
法律与道德是两种不同行为规范,它们的产生原因、调整对象、调整范围、表现形式、调整机制、评价标准等方面各有不同。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范。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而道德则不以国家的产生为前提,早在原始社会就已经有了道德的存在。在法律消亡之后,道德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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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违反道德规范的后果是行为人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以及行为人自身的自责、内疚、忏悔。
违反法律规范的后果,是由相应的国家机关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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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法律与道德的评价标准各不相同。
道德评价具有“扬善惩恶”的特点,其评价对象包括了“善行”与“恶行”,
而法律评价所针对的主要是违法犯罪行为。在通常情况下,违反法律的行为必定违反道德,而违反道德行为未必都违反法律,道德评价的标准比法律的评价标准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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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主义道德体系: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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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
“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
“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
“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
“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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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格斯指出:“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社会上三百六十行,行行都有自己特定的、具体的职业道德标准。
为官要有“官德”:公正廉洁、勤政爱民;
行医要有“医德”:悬壶济世、救死扶伤;
经商要有“商德”:公平交易、童叟无欺等等职业道德不胜枚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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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道德
所谓职业道德,就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它既是对本职人员在职业活动中行为的要求,同时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
职业道德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职业活动中所应遵循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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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唐代名医孙思邈是第一个系统论述“医德”的人,他对医生提出“精诚”二字的要求,即业务上要“精益求精”,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