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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设计规范.doc

上传人:沧桑一梦 2022/4/3 文件大小:56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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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石油库设计标准
Code for design of oil depot
GB 50074-2002
 
条文说明
 
1 总则
本条规定了设计石油库应遵循的原则要求。
石油库属爆炸和火求,本标准在修订时增加了允许石油库储存少量液化石油气的条文。需要说明的是,允许石油库经营的仅仅是作为民用和车用燃料的液化石油气,不能扩大范围到其他石油化工产品。
本标准没对液化石油气的储存、装卸设施作出具体规定,而是要求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有关规定,因为该标准对液化石油气储运设施的设计已有详细规定,且适用于石油库储存液化石油气这种情况。
3 库址选择
本条原则性规定了石油库库址选择的要求。
由于大部分石油库是位于或靠近城镇,所以石油库建设应符合当地城镇的总体规划,包括地区交通运输规划及公用工程设施的规划等要求。
考虑到石油库的油品在储运及装卸作业中对大气的环境污染以及可能产生油品渗漏、污水排放等对地下水源的污染,所以本条规定了石油库库址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由于过去有些企业未经城市规划的同意,在企业内部任意扩大库容或新建油库,因不注意防火,发生重大火灾,不但损失严重,而且危及相邻企业和居住区的安全。为此本条规定了企业附属石油库,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工程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
在地震烈度9度及以上的地区不得建造一、二、三级石油库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在这类地区建库如发生强烈地震,油罐破裂的可能性大,对附近工矿企业的安全威胁大,经济损失严重。
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关于工矿企业的等级和防洪标准是这样规定的:中型规模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重现期〕为50~20年,小型规模的工矿企业的防洪标准〔重现期〕为20~10年。因此本条规定一、二、三级石油库的洪水重现期为50年,四、五级石油库的洪水重现期为25年。
另外参照交通部行业标准《海湾总平面设计标准》JTJ 211—,本条增加了沿海等地段石油库库区场地最低设计标准的规定:“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应高于计算水位1m及以上。在无掩护海岸,还应考虑波浪超高。计算水位应采用高潮累积频率10%的潮位。”因为我国沿海各港因潮型和潮差特点不同,南北方港口遭受台风涌水程度差异较大。南方港口特别是汕头、珠江、湛江和海南岛地区直接遭受台风,涌水增高显著,~;而北方沿海港口受台风风力影响较弱,涌水高度较弱,,。所以,库区场地的最低设计标高要结合当地情况确定。
为了减少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和交通线在火灾事故中的相互影响,防止油品污染环境,节约用地等,对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处的安全距离作了规定。。:
1 本次修订,安全距离按油库等级划分为五个档次,虽然各个级别的石油库的库容增大了,但考虑到本次修订提高了安全和消防标准,如本标准1984年版规定:“储存甲类油品的地上油罐,宜采用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本次修订改为:“储存甲类和乙A类油品的地上油罐,应采用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此外,还增加了许多保障石油库安全的规定,。这样做还有利于现有石油库进行增容改造。
2 石油库与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的安全距离除了考虑火灾事故的相互影响外,还考虑到石油库储存和装卸油品作业时排出的油气对居住区的空气污染。根据多年实践经验,规定五级油库与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为50m是合适的。而随着石油库容量的加大,火灾相互影响也加大,其他级别石油库与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依次增为70、80、90和100m。
居住区的规模有大有小,当居住区规模小到一定程度,其与石油库的相互影响就很有限了,所以制定了二、三、四、五级石油库与小规模居住区之间的安全距离可以折减的规定。一级石油库库容没有上限,规模可能很大,与小规模居住区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宜折减。
3 石油库与工矿企业的安全距离,因各企业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千差万别,不可能分别规定。本条所作规定,与同级国家标准比照协调,大致相同或相近。
4 对于石油库与国家铁路线及工业企业铁路线的安全距离,由于国家铁路线的重要性和行驶速度、运输量等远大于工业企业铁路线,因此其安全距离也较大,本条按石油库一、二、三、四、五等级依次规定为60、55、50、50、50m。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