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8
文档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油污司法解释.doc

格式:doc   大小:25KB   页数:8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最高人民法院油污司法解释.doc

上传人:916581885 2022/4/3 文件大小:25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最高人民法院油污司法解释.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法释〔2022〕。
第十四条 海洋渔业、滨海旅游业及其他用海、临海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因环境污染所遭受的收入损失,具备以下全部条件,由此证明收入损失与环境污染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请求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位于或者接近污染区域;〔二〕请求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依赖受污染资源或者海岸线;〔三〕请求人难以找到其他替代资源或者商业时机;〔四〕请求人的生产经营业务属于当地相对稳定的产业。
4
第十五条 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受损害人从事海上养殖、海洋捕捞,主张收入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请求赔偿清洗、修复、更换养殖或者捕捞设施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 受损害人主张因其财产受污染或者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收入损失,应以其前三年同期平均净收入扣减受损期间的实际净收入计算,并适当考虑影响收入的其他相关因素予以合理确定。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认定收入损失的,可以参考政府部门的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或者同区域同类生产经营者的同期平均收入合理认定。
受损害人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收入损失,请求赔偿合理措施的费用,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以其防止发生的收入损失数额为限。
第十七条 船舶油污事故造成环境损害的,对环境损害的赔偿应限于已实际采取或者将要采取的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恢复措施的费用包括合理的监测、评估、研究费用。
第十八条 船舶取得有效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财务保证的,油污受损害人主张船舶优先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只适用于CLC船么?
第十九条 对油轮装载的非持久性燃油、非油轮装载的燃油造成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适用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应该是船用燃油
同一海事事故造成前款规定的油污损害和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其他损害,船舶所有人依照海商法第十一章的规定主张在同一赔偿限额内限制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为防止油轮装载的非持久性燃油、非油轮装载的燃油造成油污损害,对漂浮、搁浅、遇难船舶采取起浮、去除或者使之无害措施,船舶所有人对由此发生的费用主张依照海商法第十一章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第二十一条 对油轮装载持久性油类造成的油污损害,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油污责任保险人、财务保证人主张责任限制的,应当设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以现金方式设立的,基金数额为?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赔偿限额。以担保方式设立基金的,担保数额为基金数额及其在基金设立期间的利息。
第二十二条 船舶所有人、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保险人或者财务保证人申请设立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利害关系人对船舶所有人主张限制赔偿责任有异议的,应当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但提出该异议不影响基金的设立。
第二十三条 对油轮装载持久性油类造成的油污损害,利害关系人没有在异议期内对船舶所有人主张限制赔偿责任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