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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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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doc

上传人:xwbjll1 2017/1/16 文件大小:8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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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J84 -8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关于发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建委、建设厅),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发( 1984 ) 10 号文的通知要求,由公安部负责主编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J84 - 85 为国家标准,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本规范由公安部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六日编制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发〔 1984 〕 10 号文的通知,由四川省公安厅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院、四川省建筑勘测设计院以及公安部四川、天津消防科研所等七个单位派员组成的编制组共同编制的。本规范共分七章和三个附录, 其内容包括总则、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消防给水、喷头布置、系统组件、系统类型和水力计算等。在编制过程中,我们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实践经验, 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 参考了英、美、日、西德、苏联等国家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安装标准和资料,并征求了有关省、市、自治区和一些部、委所属设计、科研、高等院校以及公安消防等单位的意见, 反复讨论修改,最后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各单位在施衍过程中,请结合工程实践,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有关资料和意见寄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四川省灌县),以便今后进一步修订。公安部一九八五年十一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第三章消防给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第四章喷头布置第一节一般规范第二节仓库的喷头布置第三节舞台、闷顶等部位的喷头布置第四节边墙型喷头布置第五章系统组件第一节喷头第二节阀门与检验、报警装置第三节监测装置第四节管道第六章系统类型第一节湿式喷水灭火系统第二节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第三节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第四节雨淋喷水灭火系统第五节水幕系统第七章水力计算第一节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第二节减压孔板和节流管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建筑物、,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 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 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本规范不适用***、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 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中危险级: 火灾危险性较大, 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轻危险级: 火灾危险性较小, 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湿式喷水灭火系统、 的规定。二、雨淋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按表 规定的严重危险级确定。三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基本设计数据表2. 注:最不利点处喷头最低工作压力均不应小于 4. 9X10^4 帕斯卡( 公斤/厘米 2 )。, 宜符合以下要求: 一、当水幕作为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 升/秒· 米; 二、舞台口和孔洞面积超过 3 平方米的开口部位以及防火水幕带的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 2升/秒· 米。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