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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条例.doc

上传人:xwhan305 2014/11/7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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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黑龙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条例
(2014年8月14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清除冰雪工作,保障道路畅通、出行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的清除冰雪活动,适用本条例。
清除冰雪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三条城市清除冰雪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管理、分区负责、全民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本省城市清除冰雪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条例。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分工,落实相关职责。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辖区内清除冰雪工作,负责制定清除冰雪工作实施方案和灾害性降雪应急预案。
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的清除冰雪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建立社会动员机制,落实全民义务清除冰雪责任制,实现清除冰雪范围内责任全覆盖。
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扫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桥梁、公共广场,以及未确定责任人的人行过街天桥和人行道的冰雪。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清扫支路、巷道和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区内的冰雪;未设街道办事处的,由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清扫。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负责监督落实已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区的清除冰雪责任。
第七条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以外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清扫责任人:
(一)临街的建筑物墙体或者围栏至道路路边石(绿化带除外)区域,临街单位和工商业户为责任人。
(二)临街的建筑施工现场围挡至道路路边石(绿化带除外)区域,建设单位为责任人。
(三)露天集贸市场、封闭式或者收费停车场等公共区域,收费单位为责任人;没有收费单位的,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
(五)机场高速等公路,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或者公路管理机构为责任人。
(六)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等单位的自用自管区域,该单位为责任人。
(七)供排水、供热等管线渗漏形成的道路积冰区域,管线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清扫冰雪责任区域未确定或者有争议的,由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确定并书面告知。
第八条城市清除冰雪可以采取市场化方式。采取市场化方式清除冰雪的,清扫、装运冰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九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负责加强灾害性降雪的预测预报,并向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提供相关气象信息。可以预警的灾害性降雪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
第十条灾害性降雪发生时,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在应急处置期间,城市人民政府可以自行或者要求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动员组织辖区内单位和个人;
(二)征用、调度社会清除冰雪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
(三)实施交通管控措施,拖移妨碍清除冰雪作业的占道车辆;
(四)适当调整中小学校以及幼儿园上课时间;
(五)实行机关、企事业单位上班时间错峰错时安排;
(六)其他应急措施。
组织冰雪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省人民政府或者城市人民政府依法向当地军事机关或者驻军部队提出救助请求。
第十一条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的冰雪,应当及时清除,保持道路畅通。
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含其桥梁、坡路车行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