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法律探析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关于征地款纠纷的受理:这里所说的征地补偿款专指土地被征收后,农民所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所有者,如果所有者与征收者或第三人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但是对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能否分配以及发生争议诉讼到法院后能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认识很不统一。
1986年公布的土地管理法曾明确规定,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得分配给个人,在1998年8月29日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取消了关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得分配的规定。正因如此近几年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往往将征地款直接分配给村民,由于一些地方在分配中对村民实行差异待遇,造成村民与村委会、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小组与村委会的大量纠纷。对因征地补偿费分配问题引发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能否受理以及是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高法院有过不同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研究室于2001年7月9日对广东高院的答复〔法研[2001]51号〕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之间因收益分配产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当事人就该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001年12月21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5
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
日最高法院研究室又以法研[2001]116号答复指出,农村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生纠纷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法研[2001]51号答复办理。在2022年8月19日最高法院立案庭对浙江高院的批复〔[2022]民立他字第4号〕那么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土地补偿费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此类争议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对于不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发生的争议,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由于司法解释的矛盾,导致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类纠纷的受理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也有人认为这类案件应该属于行政诉讼。2022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第一条第〔四〕项规定,对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村民享有的承包地、宅基地被征收分发征地款的权利,从性质上讲属民事财产权利。村委会既是村民的自治组织,在其作出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行为时,是以自治组织的身份出现,属于民事主体身份,村委会与村民双方在法律地位上均为平等法律关系主体,它们之间不能产生行政法律关系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在主体地位上的不平等关系。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费是对全体村民的一种补偿,所有集体成员应共同享有,对征地款的分配应由享有村民待遇的全体村民共同参与分配,这种分配行为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承包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的,承包方有权获得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