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
甲方(出卖人):
住所:邮编: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电话:
委托代理人:电话:
. 按照上述约定退车的,甲方应当负责为乙方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车款,但应减去乙方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费:。
3. 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在生产厂授权的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修理单位应出具相应的修理单据和发票。
4. 由于人为损坏或使用、保养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到公布、约定以外的修理点进行装潢、改装、修理造成的质量问
题,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5. 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如出台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双方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八条违约责任
乙方不能按时支付车款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支付违约金。
甲方不按时交付车辆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乙方已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延期交付车辆超过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支付违约金。
1. 甲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等违约责任。
2. 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情况导致乙方无法上牌照,乙方有权退车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3. 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乙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理。若甲方在该车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该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条双方特别约定:。
第十条解决争议的方法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不得采取恶意损毁对方名誉或妨碍经营、生活的行为,应协商解决;也可请求厦门市汽车流通协会汽车消费纠纷调解中心或消费者保护组织主持调解;协商不能解决或调解不成的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如双方当事人不同意仲裁条款可另行协商其它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的方式为:。
第十一条其他
1. 双方前列地址、电话若有改变,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因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2. 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 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年月日
日
签订地点:
附件
附件1:车辆交接书
年月
年月
签订地点:
日,甲、乙双方在对
进行验收与交接,双方确认:
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为:乙方经过验收,认为符合双方年月日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约定(发动机号:车架号:),同意接受。
1. 甲方已开具发票给乙方,发票号为:。
随车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