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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住房公积金使用宣传资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而制定的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七条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三章缴存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一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七条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三章缴存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一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
展开
编辑本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50 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编辑本段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