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吉林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吉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发文[2014]200号)、《吉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吉林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固定资产处置工作,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吉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发文[2014]200号)、《吉林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是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注销或产权转让的行为。
第三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
(一)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四)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方式:报废报损、对外捐赠、出售、无偿调拨(划转)、置换等。
(一)报废,指经过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报损,指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二)对外捐赠,指是以非货币交易形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1-
(三)出售,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四)无偿调拨(划转),是指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五)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第五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学校处置资产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第六条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七条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构筑物和机动车辆的资产处置,除应向学校申报外,还应向房管和交通管理等地方主管部门上报,按政府相关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第八条学校处置固定资产,应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核、审批或报备。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擅自处置。工作第九条学校向教育部申报固定资产处置事项,应提交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材料。
第十条学校处置固定资产,应按以下权限履行报备、报批手续:
-2-
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
500
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
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
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
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
万元以上(含
500万元)至800万
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
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
800万元以上(含800
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
审批。
第十一条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审批权限
(一)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10
万元以下
的事项,由申请部门主管领导(院、处级)审核签字,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二)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