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
蔡中远 侯 洁 王志敏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是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主要矛盾纠纷之一。本文简要介绍了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现状,详细分析了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应注意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健全农纠纷。
调解解决应注意的问题
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是我国民间传统的和解方式,通常是当事人自愿选择彼此信任的第三人从中斡旋,通过相互谅解、让步,达成一致,解决纠纷。
当前,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当事人如果协商不成,主要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在调解纠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①针对纠纷发生的原因,深入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动员他们互谅互让;②对存在的问题要实事求是地解决,争取群众的谅解;③调解达成协议,应当主持当事人签订书面协议,应当帮助和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④调解协议不能强制执行,当事人如果事后反悔,依然可以申请仲裁或者起诉。
仲裁解决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当事人之间不愿协商,或者通过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纠纷时,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这里应注意,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纠纷仲裁,不同于《仲裁法》规定的一般经济纠纷的仲裁。《仲裁法》第70条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不适用《仲裁法》的规定,排除了对《仲裁法》的适用。两种仲裁的主要区别在于:
(1)仲裁的申请程序不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管辖,不需要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有关的仲裁机构即可受理。
(2)仲裁机构不同。对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设置,目前各地的做法不同,有的地方设在县乡两级,有的地方只在县一级设立。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全国5万多个乡镇中,有2万多个设立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总之都是在基层最接近农村、农民的地方设立仲裁机构,以方便广大群众的仲裁需要。
(3)仲裁裁决的效力不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2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诉讼解决应注意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纠纷管辖问题。对于家庭承包经营纠纷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问题没作具体规定,这个问题有待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作出规定。笔者认为,基于仲裁的当事人自愿受管辖的性质,如果一方当事人选择了起诉,人民法院即应当受理,并应当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告知有关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纠纷,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了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做出答辩或者表示同意应诉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则不应当受理。对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四荒”地,当事人可以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以及管辖的仲裁机构或者法院,有关的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依法受理仲裁或者诉讼案件,这是不同于家庭承包经营的。
(2)发包人侵权纠纷适用法律的问题。对于发包人违反义务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