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北京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信息汇总
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北京市住房公积金自2010年7月1日起缴费比例为12%。
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北京市2009年社会平均工资为4037元,3倍上线为12111元。
2009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最低为960元,最低缴费基数为960元;2011年1月最低工资为1200元,2011年7月1日起最低缴费基数为1200元;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住房公积金包含社会团体: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参加住房公积金缴纳人员范围:在职职工指公务员及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合同但经过劳动仲裁部门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满六个月以上的职工。(包含城镇、非城镇、本市、外阜人员)。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范围: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住房公积金缴费标准测算
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缴费金额
个人
公司
合计
缴费上线
12111
12%
1453
1453
2906
缴费标准
12000
12%
1440
1440
2880
11000
12%
1320
1320
2640
10000
12%
1200
1200
2400
9000
12%
1080
1080
2160
8000
12%
960
960
1920
7000
12%
840
840
1680
6000
12%
720
720
1440
5000
12%
600
600
1200
4000
12%
480
480
960
3000
12%
360
360
720
2000
12%
240
240
480
1000
12%
120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