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和使用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财政、审计、劳动保障、国土房屋、工商、税务、民政、统计、人事、质量监督、国有资产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与公积金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新设立的单位或者单位招用新职工的,应当分别自设立或者招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单位名称、地址和职工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第六条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即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到新单位。
职工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尚未被新单位录用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入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户封存管理;职工被新单位录用后,新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启封、转移等手续。
单位未按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封存、启封等手续,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向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督促办理。经公积金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在30日内仍不办理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直接办理。
第七条职工调往其他城市,且调入单位已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以转帐方式将住房公积金转入职工新帐户;调入单位尚未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调出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托管手续。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
月平均工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出本市上一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5倍以外的部分,不计入缴存基数。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按照公积金管委会拟
订、市人民政府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缴存比例执行。
有条件的单位,经公积金管委会同意,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幅度内,适当提高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单位、职工各15%
第十条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职工本人可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为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也可以免缴。
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以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缴存基数,按照规定的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或者工会同意,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工会组织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由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期限为一年,超过一年单位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按月、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