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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民事起诉状
原告:银川西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银川市怀远西路朔方小区5号楼3单元402,法定代表人马菊花,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连义,银川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一):罗振芳,女,1979年1月4日,藏族 民事起诉状
原告:银川西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银川市怀远西路朔方小区5号楼3单元402,法定代表人马菊花,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连义,银川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一):罗振芳,女,1979年1月4日,藏族,银川西夏区同心北街***大厅业务员,住银川市西夏区朔方路怡祥小区12号楼2单元301室,联系方式**********。
被告(二):罗盛英,女,1981年1月11日,彝族,银川市西夏区怀远市场浙江商城新华百货超市会计,住银川市西夏区朔方路怡祥小区12号楼2单元301室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支付违约金64300元。
2、判令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09年2月28日,原告接受被告罗盛英、罗振芳的委托,为其中介购房,双方签订了《房屋代购委托协议》、《客户服务确认单》。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根据被告罗盛英、罗振芳 的购房要求向被告推荐了王东在原告处登记的位于位于银川市西夏区怀远路市场81号院3号楼1单元502室房源一套。原告派业务员李明带两被告实地察看了房源,被告罗盛英、罗振芳 看中了王东的住房,并表示因价格问题再考虑一下。在2009年3月19日,被告罗盛英、罗振芳不顾与原告之间的委托合同有效存续的情况下,擅自撇开原告与
。被告罗盛英、罗振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与原告签订的《委托合同》第三条第二款及第六条的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原告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原告伸张正义。
此致西夏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马菊花年 月 日
附:证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