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2
文档名称:

物权法-担保物权详解.ppt

格式:ppt   大小:475KB   页数:32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PPT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物权法-担保物权详解.ppt

上传人:s0012230 2017/1/20 文件大小:475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物权法-担保物权详解.ppt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十四章担保物权总论第一节担保物权的概述一、概念担保物权,是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该财产换价, 并从中优先受偿,使其债权得以实现的定限物权。其主要方式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及优先权。法律性质: 、担保物权的类型 -发生原因不同,如留置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等均为法定担保物权。 -以主要效力为标准 、不动产、权利与非特定财产担保物权-以标的物作为主要标准 -是否转移担保物占有 -是否属于法律所规定的为标准, 常见非典型担保如典权、让与担保、融资租赁等等。 -以其是否属于为担保人所承担的担保责任而设立的担保形式为标准第二节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物权法》第 173 条) “违约金”,并非指债务不履行发生前的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违约金,而是债务不履行之时及其后产生的违约金责任。“损害赔偿金”为主债务因未被履行而转化成的第二性债务, 从权利的角度描述,就是主债权因主债务不履行而转化成的救济权。“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动产质权和留置权存在着保管担保物的费用。“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指担保物权人因实现担保物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拍卖、变卖担保物所支付的费用,以及其他的必要费用。第三节担保物权的消灭一、担保物权消灭的事由 、担保物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自身实现的事由而消灭,一般不会出现复杂的问题,不产生民事责任。 ,依据《物权法》第 194 条第 2款、第 218 条后段的规定,其他担保人在担保物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除非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第十五章抵押权第一节抵押权的概述一、界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二、抵押权的性质 、概述原始取得-善意取得,法律直接规定等继受取得: 创设继受取得-就他人的所有权或某些用益物权创设抵押权。移转继受取得-原抵押权人转让既有的抵押权。二、抵押权的设立抵押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或第三人签订抵押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设立动产抵押权、浮动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抵押登记只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在其他类型的抵押权场合, 抵押合同生效并办理完毕登记,抵押权才设立。第三节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一)抵押人的权利抵押人在设立抵押后仍然享有使用、收益、处分抵押物的权利,但会受到一定限制。(二)抵押权人的权利 (一)实现要件必须抵押权有效存在;必须债务已过清偿期(二)实现方法拍卖、折价、变卖(三)清偿债权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立抵押的: ,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 ,按照比例清偿。(四)诉讼时效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