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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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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方法
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方法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保证博士后事业的健康发展,促进我市现代化建设,现依据国家、省有关博士后工作作为项目探讨指导人,共同指导博士后的探讨工作。
第十二条博士后探讨人员进站一年,设站单位要会同博士后










科研流淌站对其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结果存入博士后个人档案。博士后探讨人员科研工作期满,要组织出站审核。
第十三条博士后人员进行进站开题、中期考核、出站审核,设站单位均应事前报告宁波市人事局和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
第十四条博士后探讨人员在站期间,依据探讨项目须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参与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沟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
第十五条在站期间博士后的探讨成果其学问产权权益原则上归属设站单位或立项单位全部。博士后科研流淌站和博士后也可按有关规定和协议享受应有的权益。
第十六条博士后探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退站:
(一)中期考核不合格的;(二)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
(三)旷工连续十五天或者无正值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三十天以上的;
(四)长期患病难以完成探讨项目的;(五)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六)其他应予退站的状况。
凡因上述缘由需退站的博士后探讨人员,应由设站单位提出看法,经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审核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后予以
退站。退站后不再享受博士后探讨人员待遇。
第十七条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和未设站单位应主动筹措资金大力招收博士后探讨人员,为博士后探讨人员供应良好的工作、科研和生活条件。宁波市人事局定期组织先进博士后工作站和优秀博士后的评比表彰工作。对建站后两年未招收博士后探讨人员的设站单位,经警告、限期整改无效的,将建议上级部门取消其设站资格。










第十八条博士后探讨人员进站后可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申请方法由各设站单位根据《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条例》办理。
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每招收一名博士后探讨人员,在站两年期内市财政赐予4万元的经费资助。该项经费的申领由设站单位在每年10月底前,把在站博士后人数和基本状况报市人事局,经市人事局核定后,于次年一季度内拨款到该单位;博士后出站后留在宁波市工作申领市财政赐予的10万元一次性补助的,需向市人事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博士后科研流淌站出具的报到证;(二)本人与工作单位签订的合同文本;
(三)填报本人签名、单位盖章的宁波市财政一次性补助经费申领表(见附件)。
经市人事局核实后,由市财政部门把补助费一次性核拨给用人
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本人。博士后领取了财政补助,应在甬工作满三年,实际工作不满三年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按每年递减1/3将补助收回退还给市财政。
第十九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家属如需随博士后本人一起流淌的,设站单位应按人事部《关于博士后探讨人员配偶借调有关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2〕11号)和人事部、劳动部、公安部《关于解决博士后探讨人员配偶流淌期间工作安置等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4〕22号)文件规定办理。










其次十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002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方法》的通知
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培育和吸引创新型高层次人才,充分发挥博士后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宁波市博士后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1*〕1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在本市辖区内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