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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律师:工伤索赔项目及赔偿标准
日期:2012-04-01 来源:李浩律师网 点击:191次
工伤的相关知识:
工伤类型
1、按照《工伤保险条例
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
工伤职工距规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 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 40%支付, 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 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
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支付。
供养亲属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法定监护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 除按规
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外, 根据职工死亡是核定的供养亲属享受的抚恤金数
额,其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支付的标准为:
年龄在50周岁(含50周岁)以下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 180个月; 年龄在50周岁以上至70周岁(含70周岁)之间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 120 个月。
60个月。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按照按月发给的供养亲属抚恤金计算 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相关知识:
• 一、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
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
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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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 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
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20个月,低于4000元按4000元发给。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生产供养的 直系亲属,生活有困难的,可按月发给生活困难补助费,直至受供养者失业供养条件为止。 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 25%勺标准发给(目前,在执行此标准
时,省会城市低于 80元,地级城市低于 70元,县级以下城镇低于 60元的,可分别按80、 70、60元的标准发给);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不含超计划生育的子女,下同 ),其补助标
准不得突破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 70%因工死亡的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其生活
困难补助标准按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 35%勺标准发给(个别遗属在执行过去的文件中,
其生活补助费同于现行标准的,可继续执行。待与此标准同步后,再按此标准执行 );供养3
人或3人以上的,其补助标准不得突破当地上年度企业平均工资的 100%孤身一人的,在
10元。
上述档次的基础上另增加
四、凡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因工死亡和连续工龄在五年以上因病或非
因工死亡的城镇职工,按上述一、二、三条标准享受有关待遇 ;连续工龄不满五年因病或非
因工死亡的企业职工(含农民合同制职工),按上述一、二条标准享受有关待遇。
五、职工死亡后的上述各项费用, 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 在下列开支渠道中
列支:在职职工因